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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因履行工作受感染的如何处理?

作者:吴继成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5日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该规定继承了SARS的处理,2003年5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和卫生部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非典或因感染非典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对于普通员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工伤认定中的“事故”一般指伤害事故,并不包括普通疾病,只有符合职业病目录范围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目前并不属于职业病目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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