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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料

丁磐律师
专长领域:
债务追讨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 公司收购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电话:
13438455… (获取律师电话请联系 110网在线客服)
Email:
247215648@qq.com
执行机构: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牛王庙段100号成都商会大厦B座4楼
积分: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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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丁磐律师,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进入律师事务所参加法律工作,现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专业领域:

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房地产法律业务、公司法律业务。

丁磐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技巧和职业经验,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地产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在长期的企业法律顾问实践中,从事了大量的企业法制化管理、诉讼及非诉讼工作,涉及企业运做中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专业辐射到企业法律工作的各个领域。曾多次在法律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成都电视台、四川新闻综合频道对丁磐律师的代理过的部分案件进行了报道。

执业期间,丁磐律师专注于房地产及相关土地、建筑工程问题的研究与实践,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通过缜密的逻辑思维运用于实际。所涉及业务范围包括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非诉类法律服务,合同签订中风险提示与纠纷规避,交易过程前后法律指引及出现问题后的解决;参与从土地使用权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风险监管与转让登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订,建筑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合同履行及常见纠纷处理、争端解决的全过程;同时还多次处理与此相关的土地征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房屋拆迁评估准备、补偿与安置、以及分配中可能涉及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业务。

多年的法务实战经验使丁磐律师在与委托人的交流沟通过程中,能够准确迅速地把握案件的关键,将深奥难懂的法律问题通过日常生活中、甚至是身边随处可见的例子进行深入浅出的重新阐释,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切实有效的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工作业绩:

诉讼与仲裁:

代理华仪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合同仲裁案、代理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代理四川合景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工商银行合同纠纷案、成都**花苑小区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业主200余户)。

法律顾问:

我所长期以来为以下企业、政府机构等提供法律服务:

成都市锦江区政府、成都晚报、成都川大金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成都天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中开控股集团有限公、成都浩旺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瑞峰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理县孟屯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

刑事辩护

1、2010年,接受嫌疑人罗某家属委托,担任罗某涉嫌买卖制毒物品一案的辩护人。该案件涉案制毒物品约50公斤、涉案金额170余万元,由郫县公安局缉毒大队侦办。本人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通过对案件材料查阅、会见嫌疑人,了解到公安机关在鉴定涉案制毒物品重量时,未将制毒物品的包装物去除,直接进行称重,导致涉案制毒物品称重后刚刚达到50千克。买卖制毒物品罪,制毒物品重量达到50千克,量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辩护阶段,本人将这一问题向检察机关、法院提出。后经过多次与法院、检察院沟通、交换意见,最终该案判决结果为:罗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2、2010年,接受犯罪嫌疑人华某家属委托,担任华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华某因债务纠纷一案,将债务人任某带至乐山一宾馆,将其扣留3天,要求其偿还债务。本人在办理该案后,向公安机关提出“该案不同一般非法拘禁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因债务原因引发的非法拘禁,属于情节轻微”的意见。经过多次同公安机关交涉,成功为华某办理取保候审,并且最终公安机关将案件撤销。

3、2011年,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家属委托,担任李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辩护人。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被刑事拘留,涉案毒品达到120余克,量刑起点已达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由西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本人在担任辩护人阶段,查阅了相关案件资料,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了解到,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他嫌疑人并未归案,且涉案毒品在鉴定中,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进行鉴定。通过向西安市检察院提出该案存在的问题,西安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区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案,最终该案件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4、2012年,接受犯罪嫌疑人吴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吴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的辩护人。该案件涉案虚开发票金额1100余万,由成都市公安局侦察,成都市检察院公诉。本人在担任辩护人阶段,提出犯罪嫌疑人的非本案主犯、以及未分得任何非法所得意见,成功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后该案通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