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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傲宇律师解析: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作者:王天军 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28日
傲宇律师解析: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法律观点上存在不同认识,社会各方广泛关注,支持和反对意见不一。
傲宇律师案例解析
  妻子蒋某偶然发现丈夫张某与朱某存在着暧昧关系,出于对今后生活的考虑,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协议中约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洁身自好,若一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支付30万元补偿金。蒋某在家中发现了张某与朱某的不轨行为,遂至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按照夫妻忠诚协议补偿自己30万元。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夫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拒绝补偿30万元。
关于上述案例中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种法律价值取向,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蒋某与张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我们傲宇婚姻家庭律师认为,忠诚协议应受到法律保护。
  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法律化,具有可诉性和民事诉讼法律依据
  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这一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和谐、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张某与朱某发生婚外情,致夫妻感情破裂,蒋某遭受精神损害,张某的行为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违反了夫妻情感忠诚和行为忠诚的道德义务,也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
  傲宇婚姻家庭律师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
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线。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有赖于此。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社会拒斥婚外情,促进夫妻相互忠实,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