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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错认亲属尸体 被判令赔偿精神抚慰金
作者:王天军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6日
2010年11月底,年近八旬的谢某因老年性心脏病到某私立医院治疗,并在住院病人离院责任书上明确,病员不得擅自离院,否则后果自负。12月11日上午,医院保安周某的岳父下落不明。13日下午3点多,有人在离该私立医院数百米的一机关单位前发现一男性老人躺在地上,遂拨打120急救电话。该私立医院接到指令后指派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确定老人“已经死亡,无抢救价值”后报警。之后刑事侦查部门到现场但排除了刑案可能性。在侦查中,闻讯驱车赶到现场的周某,在离尸体约一米远的位置,在尚未认清尸体的衣着、面部等特征的情况下,即向已到场的殡葬人员签名确认该死者为其岳父,并将该尸体交由殡仪馆火化,之后周某等将骨灰安葬到其岳父老家。
  12月14日,谢某的子女到医院看望父亲发现其不在病房后,便向医护人员了解,并要求查看医院监控录像。而医护人员答复称当日8时许还见到过其父亲,谢某的5个子女便开始寻找。
  2011年1月,谢的子女偶然得知周某的岳父已被一救助站送回,便怀疑之前周某认领的尸体可能为其父亲的遗体。为进一步确认,1月7日,谢的子女又持照片找到当日出警的刑警辨认,最终该刑侦大队确认当天的死者为谢某。随后,谢某的骨灰被其亲属取回,安葬于其老家。
  之后,谢某的妻子及5名子女将上述私立医院及周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以及因误工、交通费用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私立医院对谢某没有落实陪伴、病房、护理、门卫等制度,未尽到院方应尽的责任,致使谢某不明原因离院外出,且脱离监控20余小时也没发现,其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该院在病人亲属询问去处时,仍极不负责的答复当日8时许还见到过谢某,对此被告医院存在过错。
  而周某不但在现场草率错领尸体,且在次日火化时既未予以重新确认,也未请其他亲属予以辨认,在认领、火化尸体过程中,没有尽到自己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此也存在过错。
  上述二被告的行为均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谢某亲属的思路和方向,也使原告方丧失最后瞻仰、祭奠亲人以及按照当地习俗办理亲人后事机会的重要原因。依照相关规定,原告既有权请求赔偿寻找谢某产生的经济损失,也有权请求被告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因原告方作为谢某的近亲属,应在其住院期间予以陪伴和照料却无人陪护,对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依照规定应酌定减轻二被告方的相应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医院、周某各赔偿8000元、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