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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付出了“劳动”就一定是“劳动关系”么?
作者:王天军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3日
付出了“劳动”就一定是“劳动关系”么?
                                                                 傲宇律师事务所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提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两个词虽然比较相近但是法律性质却是相差千里,好多人往往因为搞混了这两个概念,导致发生纠纷时不知道要如何解决。我们通过案例来更清晰的认识两者之间的区别
 
案例1张三是山华村的村民,2013年9月山华村村委会与甲食品加工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山华村派务工人员50名(张三列在其中),甲公司按个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来计算工资,但由山华村代发。同时约定按务工人员月工资总额10%的比例按月给付山华村村委会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工具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
2014年2月张三在工作过程中受重伤,要求甲公司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甲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却驳回了张三的请求。
 
案例2李四于2014年5月份与当地的某报社签订了一份“劳务责任协议书”,主要内容是:报社委托李四提供劳务,投递、收订报纸以及旧报纸的回收等,具体工作时间由报社安排,劳务费用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支付,并且报社为李四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随后发给李四一套工作服和一辆工作单车,并为其印制了报社名片。后双方因补交社会保险发生纠纷,报社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经过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名为“劳务关系”,实为“劳动关系”,因此支持了李四的请求。
 
名称同样是“劳务协议”,但两个案子的结果却截然相反,这就涉及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认定,一般来说这两者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一、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而另一方必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劳动者),劳务关系中则可能涉及多个单位(如案例1中的村委会)。
二、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隶属于该用人单位,必须遵守企业章程并服从管理,但劳务关系中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关系中则不需要。
四、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但是劳务关系则可直接采用诉讼手段。
五、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我国劳动法规范调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和合同法等规范调整。
 
由此可以看到,付出了劳动不一定就是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