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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纱摄影费用是否属于彩礼范畴?
作者:王天军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4日

【案情简要】
  2013年,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在同年6月8日和12月8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和结婚仪式,原告许某按农村习俗通过介绍人秦某某给付被告王某礼金58800元,被告王某通过介绍人回给原告方礼金8800元,实收50000元。2014年1月8日,许某和王某拍摄婚纱摄影一套,原告许某为此花费8000元。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因为琐事发生纠纷,王某向许某提出分手,双方多次经人调解未能和好。2015年3月16日,原告许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某返还礼金50000元以及拍摄婚纱摄影费8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婚纱摄影费用是否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纱摄影费用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因婚纱摄影更多的是当事人双方精神上的消费,不应当认定为彩礼的范畴,故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纱摄影费用也应当属于彩礼的范畴,该费用系为了缔结婚姻所花费的费用,且一般数额较大,不予认定,有违常理。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虽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许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彩礼礼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但考虑到双方已同居生活、双方为订结婚所作的准备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3万元。对于婚纱摄影的费用,拍摄婚纱摄影本质上并不能为双方经济或者生活上带来实质上的提升,更多的是满足双方精神上的饱和度,属于精神领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范畴,且婚纱摄影消费已经结束,不具有返还性,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