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这块手表该归谁?
作者:王天军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7日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杨某丢失手表一块(价值约三千元),林某拾得后因不知道失主是谁,将手表交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后将手表交给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手表,将其送给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林某乘公交时手表被偷,小偷下车后声称急需用钱,愿意将自己的手表以一百元的低价出卖,郑某购买之。后来林某偶然发现手表在郑成手上,询问之下,郑某说是自己花钱买的,买的时候并不知道是卖方偷来的。双方都认为手表该归自己所有。杨某得知此事,主张手表该归还自己。这块手表该归谁?
律师分析:
1.杨某将手表丢失,手表属于遗失物。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应当返还失主或上交公安机关等部门,林某的做法完全合法。公安部门收到遗失物后,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杨某未在公告期内及时认领手表,丧失手表的所有权。
2.寄售商店出售手表实际是代理国家在出售,取得的价款应该在扣除必要的服务费后交给公安机关归入国库。孙某因合法购买取得手表,林某因接受赠与取得手表。盗窃是违法行为,小偷不能因此取得手表。
3.小偷对手表无所有权,当然无权出售,郑某与小偷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郑某不能通过购买取得手表。
4.郑某能否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表?答案是不能。理由为:
(1)手表属于盗赃物,一般认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即使盗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郑某也不能取得手表,因为本案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手表价值约三千元,郑某只花了一百元购买,欠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一要件。
5.手表仍然归林某所有。郑某向她返还手表后可以要求卖家(小偷)返还购买手表的价款一百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