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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程序瑕疵与婚姻效力
作者:李同红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27日
在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实质要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婚姻登记条例则规定了缔结婚姻关系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符合实质要件的婚姻关系在缔结时有着程序上的瑕疵,因此导致诸多纠纷。特别是在离婚和继承涉及到巨额财产时,有的当事人即以婚姻缔结存在程序瑕疵为由主张婚姻不成立。在此就有必要探讨程序瑕疵在何种程度上会影响到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管其性质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都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程序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面临着被撤销的后果。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说,遵循正当程序是行政行为的精神内核。
从正当程序与实体权利的角度来说,遵循正当程序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正当程序是手段,实体权利是目的。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稍有程序瑕疵就要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负担行为与授益行为之分。负担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施加法律义务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利地位。正是因为如此,负担行为必须要严格遵循正当程序。但是在授益行为的场合,行政相对人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享有了法律上的特定权利,并对行政机关行为的正当性产生了合理信赖。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并没有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且程序瑕疵并非重大,就没有必要撤销该行为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维护相对人权利的需要,也是实现效率行政的需要。
具体到婚姻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条例所设定的严格程序,无非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审查申请结婚者是否符合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通过审核材料,现场调查,确认相对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资格。而关于婚姻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规定,更只是为了合理分配行政机关的行政权,避免职权的交叉重叠。这一出于行政效率的考量并不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况且在婚姻缔结的场合,除了极少数情况下,只是确认相对人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互相享有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并不会涉及到第三方利益。再者,在婚姻关系被登记机关确认后,会因婚姻关系的形成而衍生出一系列的诸如抚养继承赡养等家庭关系。简单地因为并不显著的程序瑕疵而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势必会影响到已经建立的家庭及社会关系。由此则难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也会受到侵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轻微的程序瑕疵不能影响到婚姻效力。只有在程序瑕疵导致登记机关未能发现结婚实质要件不符,或者因为程序瑕疵而影响了第三人利益的场合,才可以依此否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尽可能地维持符合实质要件的婚姻关系,应当是我们考虑问题的根本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