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刘哲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3日
原告邹某,女,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刘哲,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
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苗兴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某诉称,2011年11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2月6日婚生一女王某某。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打架,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500元。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被告现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子女抚育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6日婚生一女王某某。
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外出务工双方长期两地分居。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结婚证、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当准予。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环境恐对其成长不利,王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
被告应支付子女抚育费。
原告要求给付数额较高,综合考虑被告支付能力,酌定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300元为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三十二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三十二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三十六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三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三十八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百四十二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邹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3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年给付一次;
三、被告对婚生女王某某享有探视权。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五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办案心得】
1、婚姻是靠两个人来经营,若一方违背忠诚原则,恶习屡教不改,长期忍受精神痛苦折磨,不由解除这段婚姻关系,让两个人都能轻松自由的生活。离婚方式有两种,协议与诉讼,协议不成,只能起诉。
2、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原则平分。
3、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务,原则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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