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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子女由谁抚养的重要原则是有利于孩子成长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22日
离婚子女由谁抚养的重要原则是有利于孩子成长
郭先生老婆离家在外2年多了,这种情况让郭先生很郁闷,想离婚。好不容易取得联系老婆提出离婚,但老婆说,离婚可以,现年5岁的女儿必需由她抚养。郭先生坚决不同意,因为女儿一直在自己父母和自己的关照下,过得很好,但经咨询有关人士,女孩会判给妈妈抚养。问现在怎么办?
律师解答:因为双方尽管对离婚没有争议,但对孩子抚养存在严重分歧,协商不成,且不可调和,针锋相对,据此,郭某如果想离婚,只能起诉离婚,一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强调一下,没有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女孩必需由母亲抚养,只是母亲抚养从常理上讲,可能比父亲更细腻一些。对于子女的抚养权,依据婚姻法经三十六条第三款“。。。。。。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时,是遵循有利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与处理孩子抚养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可以看出,法院是依据法律规定,考虑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进行判决。从诉讼角度讲,郭先生争夺女儿抚养权应积极举证:自己具有固定的居所、稳定的工作,自己多年来把孩子抚养得很好,且有自己的父母帮助,如果改变环境对女儿的成长会产生影响;而对方现在却在外“漂泊”,近年来对女儿不闻不问,难以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进一步让法官形成内心确认,郭先生能够抚养好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