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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比赛中打坏眼球担责15%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12日
比赛中打坏眼球担责15%
一、案情介绍
20143月某天,范某与金某相约来到苏州某运动场参加业余羽毛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金某近距离“杀球”时,将羽毛球的球尾打到范某的左眼上,范某眼睛严重受伤。范某随即被送往医院,后根据医院诊断及时摘除眼球,并安装了假眼,花去医疗费用28205.95元。范某认为伤情系金某出手太重造成,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范某将金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费用344345.95元。
二、法院审理
范某小时候左眼曾做过外伤手术,金某依法申请损伤参与度鉴定。经鉴定,范某左眼球破裂为本次外伤及旧疾共同影响,二者作用竞合,难分主次,根据伤病关系理论,在伤残的成因中,建议本次左眼外伤的参与度为50%”。
苏州虎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非专业羽毛球运动员,因兴趣爱好相约打球,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被告故意或过失侵权所致,双方对损伤的发生均无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原告左眼有旧疾且轻度近视,理应及时矫正视力以增强反应灵敏性而更好地应对工作生活中各项事宜,在从事高速度、激烈及易遭受外物侵击的运动活动时,应预估风险且应更加重视对眼睛加以保护做好防范保养工作;被告在本案中虽无故意或过失,但原告眼部再次受伤确系其挥出的羽毛球引发,客观上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最后判决金某对范某各项损失分担15%责任,即26939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