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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企业高管风险防范第一讲:职务侵占罪
作者:张廷南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6日
中小企业主最关心两件事,第一件事是这样做赚不赚钱,第二件事是这样做犯不犯法。而在实务操作中,许多中小企业主其实早已踩线而不自知,直到有一天锒铛入狱了才后悔莫及,笔者今天就以职务侵占罪这把悬在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提点一两,谈谈该罪在实务中最常发生的原因和有效的处理方式,希望诸位有所收获。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通俗地说,职务侵占行为就是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
一、对企业而言:企业内部制度混乱,员工有机可乘而产生职务侵占系最主要的原因。
实务中,中小企业因为没有完整的内部合规制度、对外交易制度,很容易让员工利用可乘之机侵占公司的财产,正所谓,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因此系统的制度及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以生产型企业为例,给予以下意见,作为防范:
1、避免现金结算,在与合作方签署合同的时候,可明确约定:不得以现金结算。以转帐支票结算的,付款人必须将收款人名称填写清楚,否则,由付款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对长期合作的对象,由财务人员经常对帐,及时掌握收款情况,避免只由少数业务员掌控,公司管理失控的局面。 
3、由专员负责收款,但主管人员要经常检查,相应检查均应做好相应记录,以防从中截留,应收、实收、少收、多收项必须注明。
4、及时发放员工工资,不拖欠,不克扣。因为有很多职务侵占案件都是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起。
二、对企业主的警示:职务侵占罪是不知不觉的犯罪、也是打击报复的手段。
实务中,许多中小企业的股东自己即是该公司的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企业牢牢把控在手里,但是在企业的内部治理上十分混乱,财务上面也是和个人财产相混同,部分时候企业主是知道自已拿了公司的财物,但当一个企业由它的出资人完全控制,这时企业主和企业中乃至社会上的人都认为这个企业是他的私人财产,在这时控制人(即大股东或董事长)就有可能产生个人和企业是一体的感觉,从而认为企业的财物个人可以随便拿用、送人,于是犯罪在这里不知不觉的开始了。
此外,大股东还有直接不经财务,用公司的钱给自己购买车辆、房产,这样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公司的利益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长期以往,与其合作伙伴闹出矛盾,最终被公司其他股东举报,锒铛入狱。上述行为,其实本身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上当你把财产投入到公司中后,公司成立时,这些财产就不是你的财产而成了公司财产,公司盈利的财产也属于公司私有财产,即使是股东,也只有通过分红才能获取个人利益,如果随意占用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
在实务过程中,这类事情之所以被侦查机关所知晓,一般均源于股东内部矛盾,导致股东之间相互举报,存在较大的人为报复因素。
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一般遇到上述类型的涉嫌职务侵占案件,建议股东之间能够摒除成见,心平气和沟通,矛盾双方理清财务状况,并且公平公正的平衡各方利益,同时规范公司相关内部治理制度,杜绝此类事情发生,双方和气生财。因为,一旦涉及刑事案件被侦查立案,那么在整个案件处理的时间跨度上就很难把控,对于维权的一方而言,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无限扩大,而对于企业主而言,可能会有牢狱之灾,双方均是吃力不讨好。因此,此类纠纷,通常经过发送律师函,阐明其中的优缺点,在律师的介入谈判帮助下,均可以最终促使双方和解,企业高管、股东需要严格把控自身,不可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