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资料

陈庆福律师
专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电话:
13860120… (获取律师电话请联系 110网在线客服)
Email:
cqfls.1964@163.com
执行机构: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松岳路8号悦享中心B塔18楼
积分:3363
点击量:21057
 

律师简介

陈庆福律师,厦门大学本科学历,1991年2月取得律师资格,199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二十多年,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办理刑事辩护、企业风险防控、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以及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刑事案件: 

一、泉州市某开发公司以苏*聪用虚假的广告牌预算单骗取其14万元广告牌拆迁补偿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以苏*聪涉嫌诈骗罪逮捕,2013年10月,陈律师接受苏*聪的委托,在泉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介入辩护,2013年12月27日开庭审理,陈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经过几个月的等待,2014年3月31日,一审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苏*聪无罪。 

二、王某某在厦门市某区以资本运营为由从事传销活动,2013年8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拘留,2013年8月,陈律师接受王某某亲属的委托,在厦门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侦查阶段介入辩护,2013年9月13日,王某某被无罪释放。 

三、1999年3月的一天,李某与陈某因摊位发生争吵并发生斗殴,后陈某被鉴定为外伤性耳膜穿孔,陈律师接受李某亲属委托介入该案,经陈律师调查,取得了被害人小学时中耳炎的证据,认为陈某鉴定为外伤性耳膜穿孔证据不足的辩护,该案经过检察机关两次起诉,两次撤诉,两次补充侦查,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得到无罪的结果。 

四、2012年的一天,章某因心情不好,在公共汽车行驶在厦门海沧大桥时,其要求司机停车未果的前提下,用手机打司机头部,并抢方向盘,致使车辆偏离向大桥边缘驶去,好在司机刹车,未造成严重后果。后章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法院,经陈律师辩护,最后法院判章某有期徒刑三年(量刑起点是三年至十年),属于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五、2013年的一天,厦门市某区的居民杨某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打架,后被害人经法医鉴定,两处轻伤。陈律师经向治疗医院调查,查明被害人的一处伤情治疗的时间是事发后几天,存在疑点,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对存疑的伤情不诉,以一处伤情起诉,后在法院阶段经辩护,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 

六、曾**涉嫌盗窃罪,2013年9月接受委托,在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介入辩护。2013年9月13日,曾某某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13年10月至今陈律师还办理了以下刑事案件:

1、林**涉嫌开设赌场罪,2013年10月,陈律师接受林**亲属的委托,在检察院审查阶段介入辩护。 

2、栾**涉嫌故意伤害罪,2013年11月,陈律师接受栾**亲属的委托在厦门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阶段介入辩护。 

3、黄**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2013年6月陈律师接受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在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阶段介入辩护。 

4、胡*发等人(因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参与了三个阶段的辩护。取得较好的效果。 

5、吴**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13年6月接受委托,在厦门海关缉私局侦查阶段介入辩护。

6、 林某义故意伤害罪,2014年4月接受委托,后当事人被取保,2015年4月,林某义取保候审到期后,解除取保。

7、龙某华故意杀人罪,2014年5月接受委托,参与二审辩护。

8、陈某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接受委托,参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辩护。

9、杨某飞聚众斗殴罪,2015年1月接受委托,参与三个阶段辩护。

10、颜某贩毒罪,2015年3月接受委托,公安侦查阶段参与辩护,后颜某被释放。

11、颜某某贪污罪,2015年4月接受委托,正在办理中。

民事案件 

1、2012年,居住在厦门市某区的原告胡某珍的丈夫病故,原告根据其丈夫生前银行几笔款项转帐到被告毛某帐户,原告以不当得利将被告毛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后陈律师接受毛某的委托,经研究案情后,陈律师向法院提出的代理意见是:原告诉称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应属于原告的主张,因原告无法说明款项是什么原因转帐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2012年,温某与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财保公司厦门分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温某只是三根肋骨骨折,二根肋骨不全骨折,伤情不重,实际住院花费一千多元,住院十二天。后温某经人介绍找到陈律师代理该案,陈律师研究案情后认为温某可能达到伤残等级,后申请鉴定,结果是温某为十级伤残,温某最终得到十万元的赔偿款,大大超过温某希望的赔偿款二万元。 

3、2012年,王某与厦门某著名的台资公司劳动争议案,陈律师代理王某向公司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款三万多元,后该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王某得到赔偿款三万元。 

4、2008年,发生在福建省龙海市境内的一起大型货车与小车碰撞造成小车上人员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陈律师接受实际车主委托,参与该案代理,维护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5、2009年,发生在厦门市海沧区境内的两死一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陈律师接受其中一个死者亲属的委托参与代理该案,由于死者是龙海市农村户口,经陈律师代理后,最终按厦门市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6、2013年11月,发生在厦门市集美区境内的一起一辆大型货车与小车共同碰撞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上一家三口及一个未出生的胎儿全部遇难的悲惨的交通事故。该案中摩托车驾驶员无责任,大车与小车各负主次责任。陈律师接受被害人亲属的委托代理该案,由于该事故中还造成一辆公交车上十几名人员受伤,案件处理困难重重,2014年9月,该案经法院判决,相关当事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67万元。 

7、2014年4月,陈律师接受陈某委托,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厦门某著名游艇有限公司办理泊位海域使用权证及支付延期办证的违约金。 2014年8月,法院判决被告在生效7日内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并支付违约金至使用权证办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