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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院支持“夫妻忠实协议”吗?

作者:何江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14日
“夫妻忠实协议”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夫妻双方必须忠实于对方,否则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的协议。而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忠实协议”中的赔偿条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以是否离婚为前提条件。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忠实义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最基本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确定能否受法律保护,不会一概予以肯定或否定。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夫妻无过错方请求赔偿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既要满足“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又要“导致离婚”。“忠诚协议”是夫妻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财产权利自由处分,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婚内财产约定,如果满足上述法律条款内容,那么“夫妻忠实协议”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夫妻之间应本着相互帮助、相互包容的态度经营婚姻维护家庭,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承认夫妻“忠实协议”中赔偿条款的效力,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和谐。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在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很难得到有效处理,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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