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资料

刘明顺律师
专长领域:
拆迁安置 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遗产继承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电话:
13701316… (获取律师电话请联系 110网在线客服)
Email:
lmsh_6@sina.com
执行机构:
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
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六层
积分:2565
点击量:63523
 

律师简介

刘明顺律师,中国民建会员,中国沈阳,北京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经执业于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部主任,北京民建朝阳区委科五支部副主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资深律师,北京市法学会公益学会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2010年被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联系电话:13904004516 邮政编码:110031      邮箱:lmsh_6@sina.com

刘明顺律师进入法律服务行业将近20年,代理案件百余起,是一位庭审经验十分丰富的资深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工作认真勤恳,敬业守信,擅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宅基地转让、商品房买卖,在刑事辩护,遗产继承、法律服务方面有独到之处,多年来代理过大量重大,疑难,复杂及社会热点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得到委托人的好评。

本律师进入法律服务行业以来,所办理的案件曾被北京《京华日报》、《法制晚报>》、《晨报》、中国法院网、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等多家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其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能够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注重了解案情,充分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制定出优秀,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能够运用自己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的当事人排忧解难,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扬。

以下列举刘明顺律师代理的部分成功案件.有的案件背景复杂.但经过律师努力.终获得成功,有的案件标的额虽小、但确因其独特而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

1,于某某,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起诉北京市某某城乡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请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1年  月  日作出的昌住建裁字   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案件。

2,刘某某,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起诉北京市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  号行政判决书,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案件。

3,董某某,住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与某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因房屋拆迁纠纷案件。

4,张某某,住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西,与某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因房屋拆迁纠纷案件。

5,张某某,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起诉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案件。 

7,原告邓某某,住唐山市新华南楼,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案件(近百人的拆迁户参加旁听)本律师再次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理有节的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二审法院终于做出了行政裁决书,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审判决书,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8,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万泉庄某某号。与被告张某某,因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烟树园某楼住宅房屋是原告出资购买,原告享有该房屋所有权;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8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海民初字第15067号民事判决书。

9,原告田某某等4人起诉被告肖某摩、田某,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家析产纠纷案件,2007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房民初字第5250号民事判决书。

10,原告李某住大兴区榆垡镇榆垡村,起诉被告李某某与非本村民张某某夫妇签订了《卖房契约》无效案件。2010年11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6009号民事判决书。

11,原告王某某、董某某,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与被告刘某某、杨某某等人因被继承人张某某位于北京是东城区安外东河沿某某楼,遗产继承,发生纠纷。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

12,被告人宋某某,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某区,因房屋拆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本律师作为辩护人,2010年4月2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密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某某无罪。

13,原告罗某某,住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因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与出租人王某纠纷,2011年4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丰民初字第05144号民事判决书。

14,原告廖某某与某村委员会因房屋拆迁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元,并恢复对原告土地圈舍及住房供电的电源、供水。被告反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拆除自建房屋。原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通民初字第798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二中民终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保证原告租赁圈舍及房屋正常用水、用电。

当您在遇到法律方面的困扰时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1390400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