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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承揽合同的举证责任
作者:梁会朝 律师  时间:2011年09月15日
    1.承揽人的举证责任
     (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承揽人应当提供合同书;采取口头方式订立合同的,承揽人应当提供具有定作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技术图纸、对账单、供货单、收货单等,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2)承揽人应当提供对账单、供货单、收货单、应收账款确认函等,证明定作人欠款的事实及金额。
        (3)若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期限及付款条件,承揽人应当举证证明符合付款条件。例如,合同约定定作物验收合格后付款的,承揽人应当提供定作物验收合格的证据。
         (4)若承揽人要求定做人赔偿损失,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事实和金额;承揽人要求定做人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应当说明利息的基数、起止时间(为什么从该时间开始计算)及利率;承揽人主张定做人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说明违约金的依据及起算时间。
           (5)在没有定做人确认欠款的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承揽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按约定交付了定作物并履行了附随义务,如交付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2.定作人的举证责任
     (1)定作人应当提供有承揽人签字或盖章的支票票根、收条等,证明已经支付的款项。
       (2)若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技术图纸、加工材料的,定作人应当举证证明按期向承揽人提供了合格的图纸和材料。
         (3)若定作人认为承揽人存在违约行为,包括定作物不符合约定,因承揽的违约行为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承揽人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定作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