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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有效与无效?
作者:梁会朝 律师  时间:2011年09月26日

当今社会为了保证自己婚姻的美满,夫妻之间约定了各种各样的忠诚协议,有的被法院认定有效,有的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很是不明白,看似相同的约定却有不同的效力。为了帮助朋友们约定有效的忠诚协议,下面我进行分析论证。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夫妻以财产、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来限制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的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协议。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的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如果双方的协议以提出离婚为前提,就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及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双方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有一方抚养也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不相符,所以也是无效的。
夫妻双方约定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一方赔偿无过错方损失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有赖于此。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未作具体的规定,但是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这样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与精神。也正是这样的具体的忠诚协议,使得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特别提示:是以离婚为条件还是忠诚为条件?以忠诚义务为条件,对离婚损害赔偿额的约定,如果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