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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对空股问题,是采信公司登记材料还是采信“空股”协议呢?
作者:梁会朝 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27日
       公司法人的诸要素,一般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事登记内容为准,其中包括对股东身份的认定。也就是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一般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有关文件记载的内容作为认定公司状况的依据,但一旦存在当事人之间签有“空股”协议时,应当查明“空股”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如“空股”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以“空股”协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