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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实践中抽逃出资的典型表现形式
作者:梁会朝 律师  时间:2012年01月11日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如下:(1)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抽走;(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提走出资;(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