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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基本特征
作者:梁会朝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06日
     (1)签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并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2)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虚假出资的股东,工商行政部门可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在公司内部关系中,是否实际出资本身也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公司可以通过调整股权结构或依法减资取消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未出资的股东向公司主张股权时,公司可对其行使抗辩权。因此,是否实际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能仅以未出资为由否定股东资格,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实际出资者就是股东。
       (3)股东依法登记于工商登记部门。公司注册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的整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相对人具有确定的效力。由于公司注册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公司成立登记客观上具有使出资人成为股东的设权性效果,但是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其本质属于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
       (4)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认定持有人具有股东资格,即出资证明书在认定股东资格时无决定性的效力。
       (5)股东记入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公司格,否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的权益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将股东记入股东名册,是股东的权利,是公司的义务。
        (6)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向公司出资的人并非全部都是公司的股东,只有出资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该出资人方可成为公司的股东。向公司支付资金或转让财产,但是并未有注册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出资人就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其与公司的关系只能是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7)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当事人之间约定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