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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占有改定交付与现实交付的作用
作者:梁会朝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17日
 正确区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占有改定交付和现实交付的作用认定,有助于解决审判实务中此类问题的困扰。通过举例说明:如甲将其A船卖与乙,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又与丙签订了A船的买卖合同,并将A船现实交付与丙。
    于此场合,谁取得A船的所有权?首先,乙取得了A船的所有权应无疑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关系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该买卖合同有效;但甲将A船现实交付给丙的这个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乙追认甲的处分行为,则该现实交付行为有效,丙可以取得A船的所有权,乙丧失A船的所有权。如果乙不追认甲的处分行为,则该行为无效,丙是否取得A船,取决于如下因素:丙为善意且买卖价格合理,则基于《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之规定取得A船的所有权;丙为恶意或者虽为善意但是买卖价格不合理的,则不能取得A船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