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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律推定与法律拟制之分析
作者:梁会朝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01日
    法律上的推定制度是指由某一事实的存在或者真实推定出另一事实。推定往往与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相吻合,也就是通过推定得出的结论真实的可能性较大。但是推定的事实并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因此,允许当事人以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而法律拟制是指立法或者司法基于某种原因,将两种本来不相同的事实等同起来,作为相同的法律平价,使不同的事实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律上的拟制与推定有一定联系,都是一种假定或说是“推定”,均涉及两个事实,但是 两者具有明显区别:(1)两者含义与性质不同。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将甲事实看成是乙事实,使之发生相同的法律效果;而法律推定是司法中根据甲事实和乙事实的常态联系,当确定甲事实的存在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假定和推理出乙事实的存在。法律拟制是实体法规则,而法律推定是司法参照适用。(2)甲、乙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法律推定中甲事实和乙事实是有常态联系的,而法律拟定中两事实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以“将纯属子虚乌有的事实强行认定,或者将迥然相异的事实强行规定为相同”。(3)两者的假定能否用反证推翻不同。法律拟制中两个事实的假定是立法者的规定,是绝对性的,因而不容反驳或反证,,司法必须直接适用;而法律推定中两个事实的假定是常态联系,是或然或相对的,是以无相反证据为前提的,因而可以反证和推翻。(4)对举证责任的影响不同。法律推定可以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而法律拟制的直接适用性是不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