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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院通常如何拟定刑事犯罪宣告刑
作者:梁会朝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06日
       在刑事犯罪中,审理法院首先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基准刑;之后是拟定宣告刑;最后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可以在10%量刑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宣告刑。
      拟定宣告刑是判处具体案件刑罚的重要环节,法院通常如何操作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我将法院的通常做法予以阐述。拟定宣告刑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具体情节,以及刑法分则将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作为量刑情节的,先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然后用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具体情节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最后用其他量刑情节依照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原则进行调节,拟定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