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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商品房交付验收条件如何认定?
作者:梁会朝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19日
      最近不少当事人咨询商品房交付验收的条件,什么样的房屋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于是,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
      商品房交付的验收条件应为综合验收,而不仅仅是质量专项验收。理由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主要反映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是综合验收,是强调了要求政府部门和开发商要严把商品房的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
      商品房验收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开发商和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客体是指商品房的质量;内容是商品房质量是否合格;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商品房是否可以进入市场,是否可以交付业主使用。
      商品房竣工验收不仅包括该工程土建部分和配套设施安装部分的验收,还包括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消防设施验收、特种设备验收、防空工程验收、环境质量验收、规划验收等,涉及许多其他专业部分必须参与度强制性验收,而以上验收内容不合格的直接法律后果是申请验收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不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无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且建设行政机关在审查备案资料时,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商品房质量验收仅有开发商自行组织的验收是远远不够的,不仅其公信力受到质疑,而且也不可能完成对房屋和相关配套设施进行全面的验收。
      因此,商品房作为居住物首先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同时其又是房地产市场中的特殊商品,还应符合综合验收的标准,基于此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应为通过商品房综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