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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法律规定
作者:彭亚兰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3日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法律规定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司法解释出台,颠覆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婚姻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41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原有认定规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若想躲避债务责任,除非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与自己存在夫妻财产约定。这些规定更倾向于保护债权的利益,同时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对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非法债务或者虚假债务承担责任,有的夫妻一方甚至分居多年还要为此承担责任。
新的司法解释虽然只有短短四条规定,但却彻底颠覆了原来的法律规定。自2018年1月18日起,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大为改变,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对外具名所负债务原则上属于具名方个人债务;债权人若主张未具名一方也应承担偿还责任,需举证证明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举证证明未具名一方事后追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通俗的说,夫妻中的另一方若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未追认,债权人又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没签字的一方就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更倾向于保护婚姻关系中未具名一方的利益。
本人认为,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举证规则显得更为合理和清晰,不存在对债权人不公平。债权人在对外借款时,就应该联想和尽量规避对外举债的风险,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债权人在借款是就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字不仅是对自身债权的保护,也是对借款人夫或妻的保护,从法律和情理上都更为公平。
既然新的司法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一方,本人在此建议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时,注意以下几点:
1、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时,要求借款人配偶在借条上签字;
2、借条内容至少需要囊括出借方和借款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用途、借款给付方式、借款期限、利息、还款期限、借条出具日期等方面信息;
3、切记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照片,借款人为夫妻的,最好还要留存其结婚证复印件或照片,以免今后因被告身份不明确给诉讼造成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