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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东:扩大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范围
作者:刘晓斌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22日
由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法院、检察、公安、司法、团委等六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将于6月1日起在全省贯彻执行。新规将有助于解决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率偏低及判后监管难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挽救和教育未成年罪犯。   广东省高院刑四庭庭长陈冰说,从2006年到2009年,全省对于未成年罪犯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仅9.24%,远低于山东等省份40%到60%适用率。事实上,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效果普遍较好。广东非监禁刑罪犯(包括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平均比例为0.84%,远低于监禁刑罪犯的3.69%。
  所谓非监禁刑是指以适用缓刑、管制及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例如单处罚金)等为主,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陈冰说:“对少年犯适用非监禁刑能避免罪犯间相互传授犯罪方法,杜绝‘交叉感染’的危险。”近5年来,广东各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达4.3万余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1%,占全国比例已超过10%。
  《实施细则》在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范围上作了突破,将刑法规定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扩大到“法定刑幅度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的未成年罪犯”、“所犯罪行的法定刑幅度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的未成年罪犯”。
  《实施细则》还针对广东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占多数、判后监管难等提出创新措施:一是明确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户籍地、判决前实际羁押时间和未成年人身份不明,不影响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二是适当扩大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庭前社会调查的对象范围,将经常居住地在本地、读书或就业在本地或者家庭成员在本地的非本省籍未成年被告人纳入其中;三是适当增加责令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责令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运用电子设备监控行踪等非监禁刑判后监管方式;四是要求法院对能不适用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建立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档案并实行严格保密,有条件地区还将试行犯罪记录消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