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什么为标准的?
作者:聂晓东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10日
姜先生:看了公诉转自诉的定义,我有这样的想法,是不是今天我被小明很轻微地拍了一下肩膀,完全没要紧地,但是我去找公安局或者检察院,说我被故意伤害了,公安或检察院拒绝了我,我就去找法院提起自诉,这就算公诉转自诉案件了?
律师:一、 具体解析: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就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第3类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里实际是由两个条件一个是已经达到了公诉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另一个是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所以此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 法条依据:
第一百七十条 【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