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2008年6月开始A北区部分业主对新交的装修房的质量提出质疑,并要求赔偿。A地产答复:拒绝赔偿,同意对有问题的房屋进行维修。事后A地产对一些比较容易维修的加以维修,但对一些难以维修的项目一直拖着没有维修,特别是对于危及人身安全和不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又难以维修的(花钱多的)一直以各样借口不加维修。由于房地产拒不履行维修义务,对此,少数业主只好以不交物业管理费来抗拒。现在由A地产在购房合同附件中委托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A物业将业主告上法庭。其根据就是购房合同中的附件,而业主方面则声称与物业未签任何合同,附件是与房地产签的,物业告业主没有法律根据。如果物业要业主履行购房合同附件,作为业主也有权要求物业和地产履行购房合同中的维修义务。如果单方面要求业主履行义务,而对方或房地产可以不履行其维修义务的话,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律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有明确规定,业主跟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业主要默示同意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服务条款,一般你们签订合同时估计连看都不看吧?前期在交房前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的,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才由业主缴纳。既然开发商交的房屋都不合格,属于严重违约,你们就不应该搬进去入住,应该协商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入住进去了我认为物业费你们还是应该交的,物业费缴纳与房屋质量是两码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