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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牛奶为何致人死亡?

——名家法律解析“甘肃平凉散装牛奶遭投毒 致三幼儿死亡”

鲜牛奶为何致人死亡?
 110网文林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12日,甘肃平凉市紧急处置“4•7”投毒案件领导小组通报了案件侦破的最新信息:中毒人员均为食用平凉工业园区马坊村马文选奶场4月6日下午配送的牛奶所致并发现与马文选合租一院经营奶场的吴某、马某夫妇与马文选因生意竞争等琐事存在矛盾关系,当即于4月7日11时许对重要嫌疑人员马文选夫妇和吴某、马某夫妇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整个投毒事件,39名中毒患者被送往当地两家医院救治,患者以14岁以下儿童居多。其中,3名婴幼儿死亡,均不到2岁,最小的不到两个月。

110网: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律师是来自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文林律师。文律师,您好!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110网的《律师访谈》和广大网友一起交流。

110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的供应和安全是我们老百姓最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了。从三鹿的“三聚氰胺”到前阵子的双汇的“瘦肉精”,从生僻的化学试剂变成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添加剂,食品的安全问题越发引起我们的关注。文律师,在现有的法律上是否对食品安全有明确的监管规定?监管流程是怎样的?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食品安全都有明确的监管规定。一般的监管流程有以下几个步骤:1、指定检查计划 2、抽样和检验 3、检验结果的确认 4、检验结果的上报 5、不合格企业整改 6、行政处理。

110网:这次的“4•7”事件中我们看到出现问题的是“散装牛奶”。您之前所提到的食品安全检测是否主要针对的是已注册企业所生产的食品,而在对小作坊的食品生产上是存在一定的忽略或漏洞管理呢?此外,尽管市面上售有大量成品奶,但是仍有不少市民选用“散装奶”。文律师,您认为是什么原因让“散装奶”也有不小的市场呢?请您谈谈您的看法吧。

首先本案中牛奶不仅仅是食品,牛奶更是农产品,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检测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从三鹿的“三聚氰胺”到前阵子的双汇的“瘦肉精”,再到这次事情,暴露出我国对农产品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此外,散装奶有不小的市场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价格便宜。散装牛奶一斤只要一元钱,袋装牛奶一斤要三元左右;2、误以为有营养。不少人认为,现场挤的牛奶他可以看得到,不会掺假,而且刚挤出的牛奶“新鲜”,奶皮厚,更有营养;3、对袋装牛奶认可度不高。市民对袋装牛奶的生产工艺不了解,搞不清比散装牛奶有什么好的地方,再加上前阵子有些知名乳制品厂家在牛奶中掺假、回收过期奶的事情,更让市民对袋装牛奶没了兴趣。4、传统的消费观念的影响。

110网:我们从所公布的内容中可以看到嫌疑人是因为行业竞争才选择了报复,显然采用报复行为是很不理智的。请文律师和我们谈谈在行业竞争上怎么做才是可取的。

中国有句古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行业之间的竞争应该在法律和道德的允许下公平有序的竞争。

110网:因为犯罪嫌疑人选用的是向对方牛奶中投放亚硝酸盐,而这种化学试剂一般限量在腌肉过程中使用,食入0.3—0.5克得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马某这种投毒的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后果,您认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去判定,属于故意杀人吗?

本案公安机关还在侦查阶段,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我个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本案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110网:据了解,“亚硝酸盐”在平凉当地五金店可以随意买到。文律师,在法律上有没有对具有毒性的化学试剂或添加剂的销售进行管理性的规定?

亚硝酸盐中毒的事情常有发生,尤其是在餐饮行业。我国各地方文件对亚硝酸盐的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亚硝酸盐的监管难度很大,因为它是一种工业试剂还是一种国家允许的食品添加剂。

110网:马某的丈夫吴某,只购买了“亚硝酸盐”而没有亲手投毒。根据整个事件来看,他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怎么去判定呢?

我个人认为应是是共同犯罪,很明显马某和吴之间存在这意思联络,虽然吴某没直接实施投放亚硝酸盐,但是整个案件中吴某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应当认为为共犯。

110网:因为行业竞争而使用非正常手段造成了严重后果,除了让少食用者受到伤害,还让三个家庭经受因一瓶牛奶而失去宝宝的悲痛和打击,这应该也是吴某夫妇当初没有想到的。文律师,这里是不是也存在着普法不彻底的因素?您认为在普法方面法律工作者还能够做到哪些?

在本案中我认为不存在这个因素,本案更体现为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和对法律的漠视,亚硝酸盐有毒是常识,犯罪嫌疑人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然而他们确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外,本人觉得像110法律咨询网为广大网友普法的网络平台就很值得推广,通过平台的搭建,使得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大众有了另种方式的桥梁。普法工作任重道远,我们法律工作者最主要的还是通过自己的工作来感染和服务社会,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文律师还有其他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这个事件悲剧的发生,有着多方面得原因。最主要的原因在与犯罪嫌疑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漠视,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损伤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当下社会物欲横流诚信丧失,如果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不仅要靠国民意识的觉醒和道德水平的进步,更需要制度和法律的完善和监管。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文林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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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文林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学士。2005年实习工作于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庭,2006年担任吉林市龙潭区第二法律服务所主任助理,2008年加入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文林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自踏入法律行业以来处理过大量的法律纠纷,为许多当事人争取了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并担任了北京多家公司的首席法律顾。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电话:18701686601 010-82254573

Email:hades513@sohu.com

执业机构: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010160409

地址: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811室(马甸桥东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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