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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周克华女友的种种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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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周克华女友的种种结局
 110网胡爱军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13年1月15日下午, 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案嫌疑人周克华的女友张贵英,因涉嫌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出庭受审。张贵英在庭上多次推翻供词。检方首次公开了周克华8月10日的作案监控录像做为佐证,并请求法院判处张桂英4年至7年有期徒刑。庭审持续了近5个小时,法院将择日宣判。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本期案件我们聚焦曾轰动一时的周克华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周克华被警方在追捕过程中击毙,其女朋友因涉及多个罪名而被提起诉讼。今天我们有幸请来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胡爱军律师对张贵英的定罪以及当庭翻供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为我们做一个案件解析。胡爱军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好!

110网:我国的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需要经过那些程序?

我国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需要经过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及法院审理三个阶段。

110网:检察机关是以涉嫌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项罪名提起公诉的,您觉得张贵英的行为是否适用于这两项罪名?

检察机关以涉嫌窝藏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对张贵英提起公诉,我个人认为不妥。因为张贵英是否知道周克华是一系列杀人案的凶手,是否知道周克华给他的钱就是犯罪所得。周克华已死,现在无证查实。

110网:张贵英在受审时多次翻供,并称之前并没有被刑讯逼供,而她对此的解释是,她一直在吃药,逮捕当天没有吃药,精神混乱,因此,供述可能会有出入。但是检方提供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显示,在6月10日-8月14日期间,张贵英的行为不受精神病支配,张贵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么这将对法院的审判结果有什么影响吗?

检察机关的精神医学鉴定显失公正,真实性令人质疑。依据精神医学鉴定,6月10日-8月14日期间,张贵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说法不具有说服力。依据鉴定结论,张贵英在此时间段以外的时间,都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好了2个月,以此说法,张贵英在这2个月以外的时间,包括被刑事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期间的供述,依法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10网:公诉人在张贵英翻供以后把原定的“认罪态度良好”的提议取消,这个对以后法院对张贵英的量刑结果会不会有什么影响呢?

公诉人在张贵英翻供后,把原认定的认罪态度好的提议取消,是很轻率及很霸道的。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辩解,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认其罪,不能因为辩解就认定为态度不好。现在司法机关有些干警,还是在套用原先的审判方式,在被告人辩解的情况下,就认为态度不好,用语言、话语威胁被告人不认罪将重判。这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赵作海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司法机关应当改变这种长期以来办案模式。使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司法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减少错案。

110网:公诉人建议法院对张贵英判处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依据是什么呢?

公诉机关对张贵英的量刑建议及罚金,是根据《刑法》第312条、第191条的规定提出的建议。

110网:鉴于控辩双方对于证据分歧较大,法庭表示,证据是否采信再作合议,那么您认为对此案件会有如何的走向?

我个人认为,可能会对张贵英作出有罪判决的。

110网:法庭宣布案子择日宣判,对于这个是否有时间的限制呢?

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3个月的时间,案情疑难、复杂的可以延期3个月。特殊的需要经过依法批准在延期。一般情况下,应在6个月内作出判决。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我认为,就本案来说,认定张贵英具有犯罪的事实、理由证据并不充分。如果张贵英确实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她的行为、思维、认知能力都有一定的缺陷,即使周克华告知她,他是一系列杀人案的凶手,她可能思维意识上认为没有严重性或根本认识不到。所以,建议司法机关应当以事实为理由、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不能因为周克华案件的影响,而不顾法律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的规定,给予追责。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胡爱军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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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胡爱军律师法律本科.工商管理学双学士学位毕业.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自执业已来.担任过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法律顾问.曾成功为刑事案件做过无罪辩护.担任过多起涉黑案件的刑事辩护人.待人热情.基础理论扎实.职业十年来为企业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尤其擅长刑事辩护.经济.人身损害赔偿.劳动纠纷案件的代理.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电话:18611808286 010-85862361 

Email:huaijunlaw@126.com

执业机构: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地址:朝阳区八里庄99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2号楼7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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