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都是溺爱惹的祸

——法律解析“李天一轮奸案”

都是溺爱惹的祸
 110网李升成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月22日有网友先爆料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涉嫌轮奸与其他涉案四人已被拘留。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猜疑。后经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证实李双江之子李冠丰(原名李天一)涉嫌轮奸女子,已被刑拘。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此后事件持续发酵成为民众最为关注的话题。中国网友给予的强烈关注和愤怒也引起了外国媒体的注意,美国、法国、印度、日本等多国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李天一这个“星二代”一跃成了“国际名人”。

110网:2011年9月6日晚15岁的李天一无照驾车,并在海淀区亿城西山华府小区门口,同朋友将小区业主彭姓夫妇打伤,其间还大喊“谁敢打110”,同年9月15日,他被收容教养1年。2012年9月中旬,李天一获释。2013年2月17日轮奸案发生。今天我们请到的是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的李升成律师就对收容教养效果的反思,到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应受何种特别保护,再到对其真实年龄的追问,以及对案件可能在权贵干涉中私下和解的担心,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给我们做一个简要的分析。李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好!

110网:李天一在被拘留7日以后,又被警方延长拘留一个月,那么此类案件最长的拘留期限应该是多久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所以,如果李天一涉及轮奸犯罪,属于结伙作案,最长就留期限是37日。3月7日下午,央视报道称李冠丰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

110网:之前李天一被收容教养一年,对于收容教养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呢?它到底起到一个什么作用呢?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此点也有类似的表述。 之前,李天一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涉嫌寻衅滋事,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收容教养。 那么什么是收容教养呢?收容教养制度是中国所特有的对少年犯罪人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项制度。早在1956年的《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就有提及,1979年《刑法》也首次将其纳入刑法,但是缺乏系统具体的规定,缺少配套的法规、规章,如何施行依据不足。另外,根据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7条的也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具有法律的立法权。因此,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设定。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收容教养实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4年之久,但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尽管《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有原则性规定。但这两法规定仅仅提到了收容教养一词,对于收容教养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无任何规定。可以说,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的具体内容如收容教养的方式是剥夺人身自由、收容教养的期限为1-4年、收容教养的审批机关是公安机关等等均是由部门规章的形式(大多是以公安部规章的形式)规定的,其中收容教养的方式即剥夺人身自由明显地超越了行政机关的权限,有背于我国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关于剥夺人身自由必须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确定的根据进行的规定。 至于收容教养所起到的作用,相信通过李天一案我们应该有所思考。

110网:那被收容教养后是否算是有前科呢?对他以后的定罪量刑方面有没有什么影响呢?

收容教养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他应属有“劣迹”,但不算有“前科”(即刑法上的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受过刑事处罚,才可能称之为有“前科”。并且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种“劣迹”是不被计入个人档案的。但如果他这次被法院认定构成强奸或者轮奸,即使此前的事件只是“劣迹”,对他最终的量刑也会产生影响,“但这肯定要比有‘前科’产生的影响轻微得多。”

110网:李天一还不满17周岁,但多数媒体详细披露其姓名和生活细节,是否涉嫌违法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即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案情的相关信息不管是在定罪之前还是在定罪之后都应该保密的,媒体详细披露与案情有关的内容,一则不负责任,因为在侦查阶段只有办案机关掌握案件情况,即使李天一辩护律师都无法查阅侦查机关案卷,作为媒体如有报道更是空穴来风。二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至于披露李天一的生活细节,系对李天一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属于民事私法领域,根据媒体公布情况的真伪,李天一可以媒体侵犯隐私权或者名誉权向相关媒体主张侵权责任。

110网:有人对李天一的真是年龄产生怀疑,那么如果李天一真的已经年满十八岁,那么对他以后量刑方面有什么影响呢?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是李天一涉嫌犯罪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如果已满十八岁,就不再享有刑法给予未成年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保护。

110网:对于网络上有人猜测受害人有可能会因为对方开出的优越补偿条件而与之和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说法有可能吗?

对于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人及辩护人可以在侦查、公诉、审判三个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李天一案先处于侦查阶段,如果受害人要求“和解,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只能构成一个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所以,本案中除非受害女性向公安机关主张自己系自愿,并自己承担之前提供虚假证言的不利后果,且经过侦查机关确认“没有犯罪事实”,否则仅凭“和解”难以达到撤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效果。

110网:如果案件最后被认定为刑事案件那么受害人除了可以追究五个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可以追究其它什么责任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然,如果受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另行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主张因李天一侵权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这里要提示的是,如果是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之诉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10网:还有人认为案件发生的酒店也应该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您认为酒店有责任吗?

酒店对入住酒店的客人负有安保义务,客人遭受侵害后有权要求酒店对此予以赔偿,但是在实践中,客人入住酒店后客人的朋友进酒店对其进行探望,酒店一方面难以确认其身份,同时处于考虑到客人的隐私及其他方面,酒店对此也不便于制止,所以酒店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110网:最后您还有什么补充和建议的吗?

李天一如果涉嫌强奸罪成立,那么他应该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案外人,尤其是媒体也应该恪守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我们也要充分保证“天子”的合法权益。谢谢。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李升成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相关阅读

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李升成律师曾就职于大韩制糖,担任企业法务一职,对公司规避法律风险有深入的研究。2010年参与了青岛市法制办《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起草工作和“青岛市行政审批相关服务事项”的整编。在任职青岛市司法局下属调解中心法律专员期间,参与主导了众多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尤其在房地产预售合同解除方面,积累的丰富的法律和实践经验。

2012年加盟亚洲最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擅长于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曾经担任青岛4.21大火事件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肖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王某诈骗罪(涉嫌标的额一千万),常年为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专长领域:拆迁安置 医疗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电话:15898832665 0532-89070866-5566 

Email:shengcheng.li@dachenglaw.com

执业机构: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0号中商大厦17楼

110网律师访谈栏目介绍

110网律师访谈:

宗旨:聚焦热点资讯,了解百姓需求。

方式:百名律师做客嘉宾,以独到、专业、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

目标:让百姓在资讯中达成共识,在解读中理解法律、在寻觅中获取帮助。

联系我们

报名邮箱:fangtan@110.com

版权声明:110网原创策划,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