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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十年的正义

——律师解析由“冤假错案”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迟来十年的正义
 110网杨俊欣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这是一起沉冤十载的重案。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当地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当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叔侄所为。
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随后被押送新疆服刑。
服刑期间张高平以及家人不断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2012年7月复查合议庭专程前往该案被害人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并于2013年1月前往新疆将张辉、张高平换押回杭州,以便于进一步提审核查。2013年2月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张高发(张辉的父亲、张高平的哥哥)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张辉、张高平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后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做为定案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110网:虽然这是一个经历了十年最终得以昭雪的冤案,但是十年前张辉、张高平到底经历了什么才致使他们无辜的承受了十年的牢狱之灾呢?以至于以后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的杨俊欣律师,就此案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个简要的解析。 杨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好!

110网:这起案件为什么一审的时候就由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张辉、张高平当年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由于受害人死亡,两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所以该案一审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10网:该案是经历了十年前的一审、二审,以及十年后的申诉后才得以昭雪的,那么申诉到底是一个怎样的程序呢?以及他的意义何在呢?

申诉又称为再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是一个针对冤家错案的“救济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有三种方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比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上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三、法院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10网:您认为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最容易发生冤假错案的环节在哪里呢?

综合过往已被媒体曝光的案例发现,侦查阶段由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最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产生。其表面原因,一方面是部分侦查人员本身的法律观念和意识比较淡薄,导致侦查方式简单粗暴,另一方面来自在我国广泛存在的“限期破案”的行政压力。但如果深究,制度层面的不够完善才是深层原因。

110网:冤假错案在我国之所以层出不穷,您认为主要原因是出在哪里呢?

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我们从制度上找原因的话,我认为有几个显而易见的漏洞亟需弥补:一是要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实践证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主要原因;二是要鼓励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有效减少冤假错案有直接关系;三是加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力度,平衡审判各方的力量。 我们高兴的看到,这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采用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应当排除,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建立了证人出庭作证补助等制度,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加大了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但是真正能够预防冤假错案频频发生还有很多很多工作要做,比如推进司法独立,减少行政干预;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质,建立严格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等等。从现实的角度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

110网:近十年的牢狱之灾,不但使张辉、张高平两人的精神饱受折磨,更使得两人的家庭破裂,那么他们精神及物质上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就本案张辉、张高平两人的情况来说,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但原判刑罚已经执行,两人的人身自由权已被侵犯,因此应当依法获得法定的赔偿金。同时他们还可以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我们都期待一个法制尽善尽美的社会,那只能是理想,但我们可以期待一个从制度层面完善的社会,这样,类似张辉、张高平这样人为的悲剧就不会重演。作为律师,我维护个案的公平正义;作为公民,我和大家都有责任为完善法治社会共同努力,不仅是为了“张辉、张高平们”,更是为了我们每一个人、包括我们的子孙免受制度缺陷而可能带来的牢狱之灾,即使只是小概率事件。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杨俊欣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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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杨俊欣律师.1973年生人.曾在某上市公司二级法人单位董事会任秘书职务.现为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司法厅注册律师.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公司收购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电话:15818622677 0755-82522510 

Email:szyjx@163.com

执业机构: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田区深南中路凤凰大厦2栋25A

110网律师访谈栏目介绍

110网律师访谈:

宗旨:聚焦热点资讯,了解百姓需求。

方式:百名律师做客嘉宾,以独到、专业、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

目标:让百姓在资讯中达成共识,在解读中理解法律、在寻觅中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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