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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身亡索赔案谜局

——律师解析“见义勇为致人死亡”法律后果

“小偷”身亡索赔案谜局
 110网孙绍军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这是一个充满了巧合和待解问号的个案。2012年底,山东省济宁兖州生意人孙春华(化名)前往临沂进货,住进了当地一家廉价旅馆。次日早晨,听到房客“抓小偷”的呼喊,旅馆老板张庆国“穿着大棉鞋”就追了出去。约二百米的追赶后,气喘吁吁的孙春华被抓住,张庆国见其脸色蜡黄,在报警后又拨打了120。送医抢救四十多分钟后,孙春华被宣布死亡。被留置到当天深夜、做完笔录的张庆国在回家途中,有警察告诉他,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并建议他自行申报。事发多月后,平静被一张法院传票打破。今年1月24日,死者的母亲、妻子向临沂兰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向“殴打追赶致孙春华心脏病突然发作死亡”的张庆国索赔33万元。

110网:诉状中称,2012年12月19日孙春华一人前往临沂土杂市场进货,当晚在被告张庆国经营的旅馆住宿,“次日早8时许被告不知何故与孙春华发生纠纷,殴打孙春华并将其追赶至旅馆附近的居委会,在孙春华体力不支蹲下喘息时又采用脚踢、腿顶等方式殴打,致孙春华心脏病突发死亡。”但张庆国称,自己抓住小偷只是抢回钱,绝对没有殴打等过激行为。4月10日经,兰山区北园路派出所教导员袁警官证实,民警到达事发现场时,现场并未纠缠打斗的痕迹;而民警调取的多处沿街录像中,也没有发现张庆国对孙春华动手。目击者也表示张庆国不存在殴打孙春华的行为。此案中的张庆国抓小偷行为本应是见义勇为缘和自己却成为被告的身份了?为了解开这个疑团今天我们邀请到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的孙绍军律师就本案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给我们做一个简要解析! 孙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好!

110网:您能先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见义勇为吗?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的三个要件: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110网:此案中张庆国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呢?

本案中张庆国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老板张庆国在听到房客“抓小偷”的呼喊后,“穿着大棉鞋”就追了出去,追赶约二百米后,气喘吁吁的孙春华被抓住,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三个要件:一是为了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二是没有考虑自身的个人安危;三是将犯罪嫌疑人孙春华抓获。综合来看,张庆国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

110网:孙春华确实是在被张庆国追赶以后突发心脏病去世的,那么张庆国对孙春华的死是否存在过错到底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孙春华的死因是突发心脏病去世的,张庆国的见义勇为的追赶行为与孙春华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表面上看,张庆国的追赶行为在先,追赶上孙春华后孙春华气喘吁吁突发心脏病,二者之间看似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指某一损害行为与相应的损害结果之间特定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那么张庆国在不知道孙春华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且追赶小偷是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进行的,其追赶行为是否会必然引起孙春华的突发心脏病,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张庆国的追赶行为不可能产生孙春华死亡损害结果。孙春华盗窃在先,张国庆为保护他人财产追赶孙春华,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张国庆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110网:死者家属要求张庆国赔偿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等共计332031元,这个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死者家属要求张庆国赔偿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等必须证明张庆国的行为存在过错,死者家属如果有证据证明“张庆国追赶过程中、追赶上孙春华后对孙春华进行殴打”,就可以视为张庆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通过公安调取监控录像以及现场的目击证人都可以证实张庆国不存在殴打孙春华的行为,也可以说明张庆国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对孙春华的死亡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110网:诉讼中孙春华家属称,张庆国曾经殴打过死者,但后经多方证实根本就不存在暴力行为,那么张庆国对该说法可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呢?

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任何公民都可以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张庆国在追赶犯罪嫌疑人孙春华的过程中,难免会与嫌疑人发生肢体上的接触,但是这种肢体上、身体上的接触是为了制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是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合法的,并非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暴力行为,这应该严格区分。

110网:此案确实存在很多纠结的地方,如果张庆国的行为是见义勇为,那么法院最后判决孙春华的死他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来看待这两者之间的相互矛盾呢?

如果法院最后判决张庆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定是认为张庆国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存在一定的过错。如何理解“一定的限度”可能每个人的理解是不一致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在合理限度范围之内,这里的合理限度是指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这种情况下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见义勇为行为超过了这一限度,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采取的行为一定要适当、适度,不要造成其他的损害后果,导致好事变成坏事。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是正能量,政府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应该宣传见义勇为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案例的形式来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大家去学习,但是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应该适度。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孙绍军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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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孙绍军律师简历,毕业于国内著名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现攻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工作于山东优秀律师事务所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威海律师在线网(www.whonline-lawyer.cn)主办者站长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威海电视台《我爱威海》嘉宾律师、环翠电视台《直播民生》嘉宾律师、威海市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辩护、房地产业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人事纠纷、婚姻继承家庭纠纷、拆迁安置纠纷、公司法律业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

电话:13656309441  0631-5219497

Email:ssj0107@163.com 

执业机构: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地址:统一路421号(市检察院斜对面,环翠区司法局办公大楼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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