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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意外谁来担责?

——法律解析“在驾校学习期间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这样的意外谁来担责?
 110网重点推荐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13年12月1日,广东省紫金县柏埔镇群星村路段发生一宗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来自汕尾的教练车与一辆悬挂湖北号牌的泥头车迎面相撞,事故导致3人当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

110网:据紫金县交警部门当晚通报,当天15时20分许,一辆来自汕尾市永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7座教练车行驶至省道河紫线紫金县柏埔镇群星村路段时,与一辆从河源市区往紫金县城方向行驶的泥头车迎面相撞,当地交警现场初步判断,事故是由教练车上的司机操作失当引起的。教练车当时是教练在开车,当场死亡,另外有两名学员死亡,而泥头车司机并无大碍。从事故现场看,教练车估计是车速过快,在越线行驶时与泥头车发生迎面相撞,导致3死4伤。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的肖广盟律师。
肖律师您好!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人们为了出行方便纷纷前去驾校学习驾驶技术,也正因如此,在学习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一直以来这些问题也是被广大的网友所关注的,所以今天就请您来为各位网友简要梳理一下在学习驾驶技术时,都可能遇到哪些触及法律的情形,以及应当承担一个怎样的法律后果。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110网:肖律师,我国法律有没有具体规定,在取得驾驶证之前必须去正规的驾驶培训学校进行学习呢?

肖律师:这个是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110网:肖律师,有学员在学习过程中,中途要求退学的,退钱的,这样的情形驾校应该怎样来处理呢?

肖律师:建议驾校与学员签订详尽的协议,若出现退学情况,可以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110网:肖律师,学员驾车和教练驾车在学习当中出现交通意外,责任应当是怎样来区分承担呢?

肖律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为学员是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无法独立地处理各种交通情况,他在学习驾驶过程中,要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因此,教练员系被驾驶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是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所导致,由此产生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亦应由教练员全部承担。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驾校学员引发交通事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交通驾校承担。

110网:肖律师,学员在学习完毕,考试当中出现意外情形,是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肖律师:在考试时发生交通事故,在分清责任后,考试车责任由考试员即交警承担。

110网:肖律师,上述案件中,教练驾车发生交通意外,致使3死4伤,而教练本身也死亡的情形,应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呢?

肖律师:在该案中,教练行为本身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驾校承担。

110网:肖律师,事故现场初步认定,事故责任应该是在教练,那么教练身亡,是否可以按照工伤来处理呢?

肖律师:教练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其死亡应按照工伤处理。

110网:肖律师,发生怎样的情形,教练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呢?

肖律师:出现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10网:肖律师,现实当中,有些不正规的驾校,以及正规驾校里面的一些黑教练(私下要求、接受学员请客送礼的),遇到这样的情形,我们应该怎样来处理请您给予一些指点和建议。

肖律师:这种情况下,建议积极向驾校反映情况,请驾校做出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重点推荐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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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肖广盟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担任数家政府单位、企业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广盟律师团队以整个团队的强强合作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经济合同、人身损害等。该律师具备丰富的庭审实务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在数起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成功做出无罪辩护、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在数起民事经济案件中,成功代理,为当事人赢取了应得权益。肖广盟律师经常代表单位,参加山东省司法厅举办法律座谈会。与省、市数家媒体保持合作关系,或媒体报道肖律师经办案例,或肖律师出席媒体案件点评嘉宾。 

电话:18678895306  0531-83530511

Email:532894538@qq.com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济南市经七纬十二和谐广场4号楼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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