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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恶魔天使”

——法律解析“未成年人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疯狂的“恶魔天使”
 110网邢冲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11月25日,重庆市长寿区吴女士带着一岁半的孙子原原从7楼家里下去玩耍。但是在下到一楼时,吴女士搬着童车走出电梯,原原却被关在了电梯里面。短短5分钟之后,大家竟然看到原原浑身是血地躺在居民楼下。从当日下午出事后到电视台报道新闻时,原原一直处于昏迷之中,生命垂危。

110网:此案发生以后立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及警方的高度重视,在这短短的五分钟之内到底发生了什么?后警方调查调取了小区电梯监控录像显示,吴女士下午4点12分乘坐电梯下楼。在她走出电梯后,一个背着书包的小女孩走进电梯抱起了她的孙子。电梯门就关了。接下来的一幕让人难以想象,抱起原原的小女孩竟然对原原进行了凶狠的殴打。后来又把原原丢在地上,踢孩子,马上又把他提起来摔,踢脑袋。电梯门开了,直接把孩子丢出去,视频里能看到一只手过来把娃抱走了。”五分钟后众人在楼下发现了浑身是血的原原. 大家发现孩子所在的位置七八米远的草丛中,有一个巨大的空当,上面的树枝叶也被折断了。从现场的情况和原原的伤情大家揣测,孩子是从居民楼高处跌落在草丛中,之后被人挪到旁边的。之后又经过警方的多方调查,在电梯里对原原施暴的小女孩只有十岁,而原原也是小女孩带至其家25楼阳台后跌落到楼下的.警方后来以小女孩不满十四周岁,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原原家人只有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这期访谈我们邀请到的是东凰律师事务所的邢冲律师来为各位网友介绍一下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110网:邢律师,我国法律把未成人犯罪分成了几个阶段呢?

邢律师:我国刑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划分如下:(1)16周岁以上的,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3)不满14周岁的,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 。这三个年龄段的行为人的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

110网:邢律师,那么每一个阶段所要承担的责任有什么不同呢?

邢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有关规定, 16周岁以上的,应当对全部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应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统一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硬性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10网:邢律师,此案引起大众的极大愤慨,甚至有人认为,小女孩所犯的罪行应该转嫁到其监护人身上,由他们来承担刑事责任。请您就法律在这个方面的规定给我们做一个解释。

邢律师:我国刑法并未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往往仅承担一个民事赔偿以及加强管教未成年被监护人的责任。对于因不满16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如果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犯罪,如教唆15岁的子女实施盗窃,则属于刑法上的间接正犯,教唆人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110网:邢律师,原原的父母可以要求小女孩的监护人做出哪些赔偿呢?

邢律师: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原原的父母可以要求小女孩儿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如果原原不幸死亡了,则应该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外,还应当向原原的父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10网:邢律师,如果小女孩父母在日常行为中的打骂行为,直接或是间接的导致小女孩性情暴躁,进而引发此类事件的发生,那么法院能否改变小女孩的监护权呢?

邢律师:首先,要证明小女孩儿的行为和父母的日常打骂之间具有较强的因果联系,且父母的行为在这一事件发生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是比较难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其合法权益情况,规定了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未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其合法权益”这一事实需要有证据来证明,因此本事件中不能从这小女孩儿的行为结果来反推其父母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
如果父母对小女孩儿有日常的虐待行为,比如囚禁、不给吃的、毒打等行为,则将构成刑法上的虐待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10网:邢律师,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以逐渐的低龄化,不断挑战人们的接受能力。法律在对其惩罚无法做到被大众所接受的情况下,应该怎样做到防患于未然呢?

邢律师:刑事犯罪低龄化在全球都是一个前沿问题,因为这里不仅仅涉及法律,同时也涉及社会、教育等方面的问题。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成熟,其还有挽救的可能,且其犯罪的原因不能完全归结于其自身。我认为,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家庭教育的失败的和社会外部环境的不良作用。
因此,想要通过法律来防患于未然,应该主要从这两方面来下手。比如,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社区内的家庭普及教育知识,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情况做定期的检查和疏导,及时介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加强对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的保护和教育;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等等。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邢冲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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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邢冲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学位.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致力于成为一名为客户提供最有价值服务的专业律师.

专长领域: 拆迁安置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工程建筑

电话:18017362636 021-66275950-817 

Email:xingchong@donghuanglaw.com

执业机构: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 

地址:共和新路3088号祥腾财富广场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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