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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滨谍影

——参与并为间谍组织工作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海滨谍影
 110网潘友才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广东近日破获一起由境外间谍机关通过网络勾联策反境内人员,窃取中国军事秘密的案件,案犯李某受境外间谍“飞哥”指示,向其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13份,秘密级军事秘密10份,并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窃密工具,长期为其订购和提供境内内部军事刊物,并对重要军事基地进行长期定点定时观察,大量军事基地动态情况和军事装备的照片通过他的手流向境外,对国家军事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110网: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飞哥”利用“网上书店”、军事爱好者网站等网络渠道在广东省策反运用12人,在全国范围内更有20多个省市40名境内人员被“飞哥”策反运用。今天我们邀请了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的潘友才律师来为我们解析一下该案所涉及相关法律知识。 潘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大家好!

110网:主持人:该案李某行为构成了什么罪?请您就此罪给我们做一个解释。

潘律师:该案中,李某构成间谍罪,该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明知其服务最终对象是间谍组织。间谍罪,根据刑法规定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10网:主持人:构成此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潘律师:间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所谓“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起来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或国家秘密,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这里的间谍组织,既包括外国政府或者国外其他地区组织设立的间谍组织,也包括目前与祖国大陆暂时尚未统一的台湾地区的间谍组织。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指使、命令或者委托,窃取、刺探我国情报,建立间谍组织或者网络,或者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等任务。所谓“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命令、委托、资助,发展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间谍活动的人。
所谓“为敌人指标轰击目标”,是指为敌人指明、显示其所轰炸的我方目标的方位、特征、时间、线路等。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三种行为之一,而不需要全部具备,即构成本罪,即使是 实施了上述数种行为的全部,也只能以本罪一个罪名认定,而不定数罪,更不实行数罪并罚。

110网:主持人:构成该罪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潘律师:根据刑法第110条和113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据刑法总则第56条的规定,对犯间谍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10网:主持人:如果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后,又去实施所接受的任务,诸如,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进行如暗杀、放火、爆炸、投毒等破坏活动的行为,应该怎样处罚呢?(是按照一罪论处还是按照数罪并罚呢?)

潘律师:行为人在实施间谍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刑法学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就有可能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进行暗杀、破坏等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是在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内,则以间谍罪一罪论处即可;如果超出了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不属间谍犯罪行为,则除了构成间谍罪以外,还应当根据具体行为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一种犯罪行为既触犯间谍罪又触犯其他罪,他们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构成数罪,应当实行并罚;第四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成立牵连犯,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我们认为,在这几情况下,一概以一罪或者数罪论、或者均以牵连犯论处的观点值得研究。就间谍罪的三种行为方式而言,不管是哪种情形,只要是间谍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的,都应当分别按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吸收犯或者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如以泄露国家秘密的方式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成立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间谍罪的牵连关系;在间谍行为实施过程中,刺探我方情报、破坏我方财产等,则属于间谍罪的当然内容,从而仅仅成立间谍罪;实施间谍行为又触犯背叛国家罪的,则成立想象竞合犯,以一重罪论处;间谍行为完成以后的泄露国家秘密等,自然属于间谍的当然内容,也仅仅成立本罪。如果另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与间谍行为之间不存在上述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如实施间谍行为以前杀害仇人、贪污公款的,间谍行为实施过程中强奸妇女、抢劫公私财物的,间谍行为实施以后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的,等等,应该不能以一罪论处,只能实行数罪并罚。

110网:主持人:我国对构成此罪的处罚方面是否有其他的特殊政策呢?

潘律师:1,为了有效地同间谍犯罪作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间谍罪的处罚规定了二项重要的刑事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4条规定:犯间谍罪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根据这一规定,犯间谍罪自首的,无论其犯罪情节轻重,都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者,还给予奖励。对于没有自首的间谍犯罪分子,若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给予奖励。因为,间谍犯罪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犯罪,间谍分子往往经过专门训练,行动诡秘,技术性和隐蔽性强,侦破难度相当大,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甚至较长时期的艰苦细致、周密的工作。因此,鼓励间谍犯罪分子认罪悔过,坦白自首,可以及时发现犯罪,有利于减轻或者消除间谍行为的危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人们严厉打击间谍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间谍行为对中国国家安全的危害,而对间谍自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归根到底是为了防范制止间谍危害,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2、《国家安全法》第25条规定:在境外受威胁或者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110网:主持人:该案中“飞哥”是属境外间谍组织人员,如抓获,我国对其是否有管辖权呢?

潘律师: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都是有管辖权的。

110网:主持人:最后请您分析一下,这些人被境外间谍组织所利用的原因,及我国应该怎么预防及加强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打击。

潘律师:被境外间谍组织所利用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通常是因为金钱、美色、或者其他利益的诱惑。随着国际交流的进一步加强,境外间谍在我国的活动只会增多,不会减少。为正视听,我们只有让广大群众更多地了解这些间谍的犯罪活动,同时加强民众对间谍防范方面的意识,因此,只要确保不造成二次泄密,办案机构在查证后应及时向媒体通报,用这些现实的案例作为鲜活的教材,用铁的事实教育广大群众。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潘友才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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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潘友才律师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信息网络业务委员会委员;

浙江知名律师,对法学理论有较为深入的研究,成功办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

学历: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执业以来,凭借全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工作经验等优势,成为多家企业、投资者的顾问,已参加了诸多投资项目的商务谈判、法律论证及项目整体服务;

受邀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立法、依法行政献言献策;

受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全面深入企业的管理活动中,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专业管理和法律意见;

所代理的众多知识产权等保护案件,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中付出了律师最大的努力;

所代理和辩护的众多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刑事案件以及工伤等劳动纠纷案件,在繁琐而细致的工作中为企业和个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律师理念:以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严谨的办案风格,深入项目服务、企业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每个环节,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业务专长:死刑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取保候审、罪轻无罪辩护、保外就医,投资项目法律论证及项目整体服务,企业分立、合并收购、股权转让、重组清算破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公司上市,企业管理,商品房买卖集团诉讼仲裁房产事务,知识产权登记及保护,交通事故与工伤处理,遗嘱见证执行等。

电话:18958005460 0571-88044807 

Email:pyc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文一路5号外运大楼十楼(华润万家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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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网律师访谈:

宗旨:聚焦热点资讯,了解百姓需求。

方式:百名律师做客嘉宾,以独到、专业、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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