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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

——“结婚、离婚”背后的法律问题解析

“结婚、离婚”
 110网于青立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一场疫情,让我们看透了爱情和婚姻始终是两码事,万万没想到,疫情结束后,复工火爆的部门竟然是民政局。关于“结婚、离婚”的那些事儿。

110网:现代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今年初,以北京地区为例,每100对去民政局的登记的两人,有一半是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就会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债务分担等问题,遇到这些事情,一般是双方先进行协商,对协商不成的,诉诸法律,寻求法律上的帮助。本期访谈从开始交往、订婚、结婚、离婚、孩子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对咨询最多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阐述,希望对有困惑的网友有所帮助。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的魏现州律师来跟我们谈谈“结婚、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魏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谈对象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房子”怎么处分?

针对这个问题,我想从一个近年的判决谈起,看了这个案例,“房子”该怎么分,心中就有定数了。 杭州男子小张(化名)和姑娘婷婷(化名)原本是一个单位的同事,2013年,小张向婷婷告白,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两年里,两人的感情持续升温,在谈恋爱期间,为了婚后有一套属于小两口的房子,两人物色一番后,最终选定了位于江干区的一套小户型住宅,总价约100万。2016年初,两人一起买下了这套房子,签订合同当天,由小张支付购房首付款34万元,余款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婷婷作为房屋共有人,也在银行贷款合同上签了字。房子最终登记在小张和婷婷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可计划赶不上变化,让人没想到的是,小张和婷婷开始同居生活后,时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日渐激化,一年以后,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决定分手,婚事自然也黄了。两人经济上没有其他纠葛,最大的问题就是这套房子。小张认为,这套房是“彩礼”,现在婚结不成了,彩礼自然应当归还;婷婷则认为,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就是两人的共同投资,既然要分手,房子就应当一人一半。两人为这事争执不下,最后,小张一纸诉状把婷婷告上了法院,要求她返还作为“彩礼”的房子份额。在庭上,两人针锋相对,都不肯让步。小张说,自己当初之所以买这套房,就是为了和婷婷结婚准备的,主要也是为了照顾婷婷的情绪,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他付的,如今结婚愿望落空,婷婷理应返还房屋的共同份额,他可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对此,婷婷并不认同。她说,房子不是为了结婚才买的,是她和小张的共同投资行为,而且如果不是有自己堂哥帮忙,买房也不可能这么顺利。对于房子现在的价值,小张和婷婷都认可,目前市场价约在180万元左右。“再说了,房子的按揭款我也还过3个月,一共1.4万元,所以房子我要分一半!”婷婷说,房屋所有权自己可以不要,但一半的份额,小张必须折价补偿给她。下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基于何种目的购置了案涉房屋,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究竟是男方说的“彩礼”,还是女方说的“共同投资”。法官认为,如果真的像婷婷所说,房屋属于两人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是要讲求回报的。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婷婷仅还了三个月的按揭贷款,其余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小张负责偿还,他的投入是远远大于婷婷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种做法明显与常理及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反之,小张和婷婷原本是恋爱关系,且二人都到了适婚年龄,小张考虑到二人婚后的生活购置了案涉房屋,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购置的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综合上述情况考虑,小张主张的“彩礼”一说显然更为合理。 法院认为,既然这套房屋的份额属于“彩礼”性质,那么现在两人已经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婷婷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也就是其占有的房屋份额。考虑到房子价值的上涨,且小张愿意多给婷婷一些作为补偿,下城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支付给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 对于共同投资购置的房产,在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需要征求双方意见:一方要房屋产权,另一方不要的,房屋给要的一方,需按照实际出价和房屋增、贬值比例折价补偿另一方;双方都要求房屋产权的,通过竞价方式决定产权归属;双方都不要求房屋产权的,可将房屋拍卖变现后,根据双方实际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 如果说一方要一方不要,那么确定这个房子的价值有两种方法,如果双方能够协商好的那就协商确定,协商不好的话,要通过鉴定程序才能确定这个房子的价值,再分配。而不是由法院直接来确定这个房屋的价值。

110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男女双方分手了,或是婚后又闹掰了,彩礼究竟该不该还?怎么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在我国是一种民间习俗,一般来说,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后两种情况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是借钱凑的彩礼,因为一般都是在婚姻登记之前,因此属于男方个人债务。另外,如果女方拿彩礼买车、买房是为了结婚,男方可以要求折价返还,除此之外,一般是全额返还。

110网: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针对这个大众关注的话题,人民法院有个精选的案例,可以供大家参考。 闫某与甄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上诉案中,针对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的问题,法院对本案给出了要旨: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双方均享有产权的,应按份取得财产利益。婚前购房方享有产权的,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也就是说,关键点在于房子的产权证的取得时间。婚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产权归属于婚前购房方,但是对于另一方应得给与相应的投资回报,对于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双方都享有产权,应当按照各自的所占份额分割财产利益。

110网:“若婚内出轨,则净身出户”,这样的承诺在法律上有效吗?

这里可以举个近年经过法院判决的相关的案件。 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2017年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2017年6月27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2018年9月20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黄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法院认为,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黄某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 而实际上,黄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综上分析,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本案中,李某以“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该承诺无效。

110网:“假离婚”,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隐伏法律风险有哪些?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离婚就是离婚了,要小心“假戏真做”,“假离婚人财两空”,婚姻关系是社会的基础,不要把婚姻当作“儿戏”。在上海是发生了这么个案例,为规避限购政策购买学区房,上海一对夫妇“假离婚”,并签署《离婚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谁知,假离婚弄假成真。妻子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两人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丈夫提出,双方签署的协议表明,婚后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自行分割完毕,不存在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不同意前妻的诉求。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董某、董某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30日协议登记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至今。本案中,董某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了与董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董某的报警记录、旅行行程单,结合董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目前董某、董某的生活现状,本院对董某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董某、董某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110网: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可否要求再次分割财产?

现实生活中,对于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对于经过双方协议离婚的,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110网: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房产给另一方的,最后可以反悔吗?

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房产给另一方的,在房产未经登记转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存在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行为,当赠与物为不动产,在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于青立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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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现州律师团队是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优秀的专业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在诉讼与非诉讼领域取得了非凡的成绩,为客户提供了一流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魏现州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了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诉讼、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纠纷、行政诉讼、拆迁安置等数千件诉讼仲裁案件,并在债务追讨、公司清算、担任法律顾问,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等领域取得了非常好的办案效果。

团队首席律师魏现州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拥有23年执业经验;团队13位成员律师,有多位律师曾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官、仲裁员,办案能力强大,人脉资源广泛,履历经验丰富,能够满足当事人多种类型的法律服务需求。

魏现州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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