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各位网友好!110网这期《律师访谈》关于老年再婚黄昏恋的话题是一个老话题,也是困扰不少再婚老人的难题,老年人再婚不可否认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因此我们要正视这类问题,面对这类问题,给老人再婚尽可能的创造宽松和谐的社会氛围,以利老人再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本期介绍:5月27,江苏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再婚老夫妻的离婚案。老太今年71、老爷子今年78,6年前经人介绍相识结为夫妇。婚后二老过得十分幸福,却因老太不孝子刑期将满,即将回家。老太怕不孝子会秉性不改,好吃懒做打骂父母。为不让老爷子吃苦,老太选择离婚,老爷子也潸然泪下勉强答应。本期《律师访谈》讲和您一起探讨老人再婚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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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子女不应该干涉老人的婚姻。主要从两点考虑,首先从法律角度讲,婚姻是自由的,任何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都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人、相爱的人结婚,组成一个家庭,这是爱的一种表现形式,老年人也不例外,他们的婚姻更应该受到社会的重视和关爱。任何歧视和阻碍老年人再婚的行为都是违法和错误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另外从老人的生活角度讲,子女各自忙自己的事业、家庭,不可能每天陪伴在父母身边,在这时,老人特别需要一个伴,也就是老来伴,可以互相谈心、互相照顾,找到属于他们那个年龄的幸福,为此老年人的婚姻应该受到子女的支持,不应该受到子女的干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法律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又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父母再婚后作为子女还应有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又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法律规定了再婚的双方子女是否对继父继母有没有赡养义务,主要是看双方的子女和继父或继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如果子女在未成年或者在上大学期间受到了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那么子女就有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否则只是道义上的义务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干涉老人再婚自由,该老人可以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办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安派出所报案,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和侵犯老人合法权益纠纷案件时,通常会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对干涉老人再婚打骂老人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老人不一定要选择离婚解决问题,可以尝试着面对自己的儿子,和自己的儿子谈一谈,也许可以感动儿子,接受她已经结婚的现实。如果她的儿子一旦做出违法干涉她婚姻自由的行为,老人可以求助于政府和司法机关,相信老人的权益是可以得到维护的。毕竟对于老人来讲物质和精神同等重要,精神生活是老人不可缺少的方面,重组一段婚姻,追求一段精神生活,可以满足一个老人心灵上的慰藉,使其更愉快的度过自己的晚年。
针对遗产问题,我认为老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处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遗嘱继承处理自己的财产。就是说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心愿处置自己的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就是说老人自己的财产或者老人依法继承的财产,老人都有独立的处置权。老人可以选择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老人也可以选择自己去世后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处分自己的财产。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另《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处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法律赋予了老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作为子女应该尊重老人的决定,尊重法律。
古毅先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专家律师、深圳知名律师、大案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专业办理经济、民事、刑事大案要案;有三起案件上中央电视台一套二套播出;2009.06.入选《创新深圳》之创新人物专辑大型丛书。2010年入编深圳改革开放30年深圳名人大辞典!
古律师善于办理集团诉讼案件。代理的集团诉讼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赔偿一案,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依法维护了原告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他代理的集体群众诉某县政府撤消某土地证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受理后没等开庭某县政府就主动撤消了该土地证。
古律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铁肩担道义。为人忠厚、诚实信用、好学上进、团结合作精神好。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文字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多次代理重大疑难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和金融贷款担保纠纷,多次代理国际贸易仲裁华南分会经济仲裁、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纠纷的诉讼,善于办理刑事辩护大案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大案要案的诉讼。
古律师曾多年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副主任、主任律师主持律所工作多年。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代理案件的实战工作经验,有独立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工作能力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诚信务实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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