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结婚不成 还彩礼!

————名家法律解析关于结婚的彩礼纠纷

结婚不成 还彩礼!
 110网钱丹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日前,《非诚勿扰》节目中的男嘉宾把走红网络的女嘉宾孙雅莉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人谈婚论嫁时,孙雅莉悔婚,并拒绝返还男方所赠宝马3系列轿车及一台夏普电视……

110网:110的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婚前男方家庭给付女方家庭彩礼的习俗在我国非常盛行。当最终男女双方并未建立婚姻关系,女方是否应该把这种“婚约财产”归还男方呢?今天我们请到来自恒利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钱丹律师来为您解答相关疑问。钱律师,您好!

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钱律师,请您先为我们分析一下男女双方谈婚论嫁时,男方赠予女方家庭的彩礼,我们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它呢?

彩礼、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习俗,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对于彩礼的性质,最高法院认为其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男方赠与女方家庭的彩礼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可撤销。

110网: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通常在哪些情况下女方是需要返还这部分彩礼的?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比较笼统,现在法律进行了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110网:我们知道从谈婚论嫁到婚约解除这段时间男女双方会为婚事而产生共同花销。如果说这个时候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所有彩礼,是否对女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呢,也就是说彩礼的所有部分女方都需要返还吗?有没有一个范畴的划分呢?男方日常赠予还用不用归还呢?这几个问题也是我们110网友经常会问到的,请钱律师为我们解答一下。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凡是男方婚前给付女方的财物都属于彩礼,便一概认定为彩礼,而判决女方予以返还,其实,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物或财产,彩礼的赠送方式按照当地的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进行,且需要媒人参与,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给予的所有财物都是彩礼,实践中,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女方所为的赠与,或者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或近亲属在与女方交往时礼节性的赠与均不应认定为彩礼。 所以男方日常性赠与不属于彩礼,不用归还。

110网:上面钱律师和我们提到了必须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况,那如果是两人在未领结婚证前就一直同居生活,而未能步入婚姻又是男方的错误,男方是否还能要求女方返还所有彩礼呢?

在我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因男方有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者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为由而请求不予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彩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也进行了规定,没有正式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一律返还。 但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同居多年,若男方始乱终弃、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各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本人认为可酌量减少,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况,男女双方同居多年,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结婚登记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女方若将全部彩礼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可减少返还数额或者不予返还。

110网:当两人不能继续婚姻,在结婚初女方所收到的彩礼是否能算婚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婚前女方所收到的彩礼从法律上讲属于男方附条件的赠与 ,即以结婚为条件,而两人已经结婚,条件已经成就,赠与行为已经生效,所以彩礼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男方不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这只限于婚前给予,如果婚姻关系存系期间,即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一方,此种情况,在离婚时,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行分割。

110网:有一位前来咨询的网友提到,男方赠予女方家庭彩礼时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书面证据的,那如果男方要求返回彩礼,女方不承认彩礼的数额,男方应该怎么办?请钱律师给我们一点小建议。

彩礼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明确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只要当事人举出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那么就可以认定该法律真实达到客观真实。 赠与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不同,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证明其收到彩礼,婚约彩礼的证明一般有三种证明方式,即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其他补充和建议吗?

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它需要夫妻双方的精心经营,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整个社会对于离婚的道德压力持续减弱,离婚率逐步上升,然而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同时也终止了双方的财产关系。所以虽然离婚是件无奈的事,但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仍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学会如何保护自己,将损失降到最低。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钱丹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相关阅读

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钱丹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西南民族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硕士学位。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多年,现为恒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协会会员。多年来处理案件数百起,涉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家庭婚姻、建筑房地产、公司企业、刑事辩护等各个领域。尤其在保险理赔、家庭婚姻、交通事故方面经验丰富。钱丹律师具有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钱丹律师执业于恒利律师事务所,该所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所有案件都由专业的团队整体运作。当事人委托的不仅是一名律师而是一个专业化的律师队伍,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钱丹律师本着“受君托.忠君事"的执业理念,真诚的希望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态度,为您排忧解难,捍卫您的合法权益,做您的法律之友。

专长领域: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保险理赔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企业改制 

电话:18738120688 0371-565885644

Email:qiandandanlawer@126.com

执行机构: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执业

地址:郑州市黄河路与经一路交叉口清华国际12层

110网律师访谈栏目介绍

110网律师访谈:

宗旨:聚焦热点资讯,了解百姓需求。

方式:百名律师做客嘉宾,以独到、专业、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

目标:让百姓在资讯中达成共识,在解读中理解法律、在寻觅中获取帮助。

联系我们

报名邮箱:fangtan@110.com

版权声明:110网原创策划,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