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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是肇事者

————乡干部开公车撞死人 堂兄替其顶包的法律后果解析

他不是肇事者
 110网刘舟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10年8月11日,重庆涪陵区乡镇干部何某在驾驶一辆安全监察车时撞死人,且何某所持驾照失效属无证驾驶。而肇事后为保官位,找堂兄何敢生出面顶包,后被区检察院检察官识破,两人均受刑。2011年6月10日,涪陵区检察院相关人士向媒体通报该案情: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包庇罪判处何敢生有期徒刑6个月。

110网: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来自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的刘舟律师来和我们聊聊交通肇事的相关法律问题。刘律师,您好!

您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刘律师,请您先为我们说说在法律上对交通肇事罪是如何规定的吧?

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案中何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且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值得一说的是:假设何某未造成受害人死亡,只是造成受害人重伤的后果、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何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依据上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何某属于无证驾驶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情形。生活中常说的“一死三重伤”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实际上如果具备上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六种情形之一的话,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同样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1年2月25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了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也就是常说的“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就是因为触犯这一条法律而被判处刑罚的。

110网:那交通肇事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呢?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又是怎样的呢?

交通肇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就是赔偿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以及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得到赔偿,因为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因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最重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10网:像本案中何某交通肇事造成对方抢救无效死亡的,您认为该死亡亲属能主张赔偿的情况应是怎样的?可以向谁主张了?

假如死者因抢救产生了医疗费用,医药费可以主张赔偿;死者遭遇交通事故至死亡这段时间的误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可以主张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可以主张赔偿。如果死者生前有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需要死者扶养的,还可以主张扶养费。 关于死亡赔偿金,我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属于直接的财产损失应当赔偿。但是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地区的法院都支持这一费用。比如发生在西安的药家鑫案,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最终判赔四万多元,我曾为此写了一篇文章,假设药家鑫撞死张妙只负事故同等责任,也没有杀人的行为的话,张妙可以依法获赔十五万多元,区别就在于民事赔偿远高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2009年发生在广西南宁的三姐妹碎尸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项目不予采纳,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赔偿三被害人家属丧葬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41484元。而在我们湖南地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法院一般都予以支持。对于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参照的依据是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确定附带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最高法主要是考虑绝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死亡赔偿金因为加害人经济困难而无法执行,引起了受害人家属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为了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使案结事了。我个人认为这个讲话有架空法律的嫌疑,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并不是解决矛盾的根本办法。

110网:上面刘律师谈到了交通肇事者应该承担的民事及刑事责任,那像本案中肇事者自己撞人致死后又找他人顶替,对该行为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对本案中顶替者何敢生的行为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相关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如何更能容易发觉并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呢?

肇事者找人顶替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未触犯新的刑罚,肇事者撞人后找人顶替也无法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哪怕顶替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识破,对顶替者何敢生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刑罚,若以后发现该顶替行为,真正的肇事者仍将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敢生的顶替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构成包庇罪。 交警部门在接到报案后不仅是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绘图、拍照、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等,更要注重对目击证人的调查了解工作。尽管类似肇事者找人顶包的事情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少见,但是对目击证人的调查了解工作是查清事实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尤其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起着重要的参考作用。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肇事者究竟是负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的走向。我本人代理的多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有些事故责任认定并不客观,许多目击证人并未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查。所以,我认为要注重对目击证人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能及时发觉此类顶包事情;二能及时还原事故经过,将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最大化。

110网:那这种肇事后找人顶替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此,请您谈谈您的看法吧。

我认为何某肇事后找人顶替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会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案件查处难度增大等,所以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逃跑的目的是害怕受害方或其他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等等。同样是逃跑,但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能够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解释》中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哪怕是将伤者送至医院或者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同样属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何某不论是否在撞人后及时报警,其找堂兄何敢生顶包其罪行的行为属于试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当然,何某的逃逸行为与肇事后不及时救助伤者、也不报警处理而逃逸的行为在情节上有重要区别。前者仅是使案件的查处难度增大,将增加司法成本,后者不仅使案件的查处难度增大,增加司法成本,还会使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治。两者虽然都是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但是在具体量刑时应作出轻重不同的量刑结果,主要考虑的是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

110网:我们看到案例中何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处以有期徒刑6个月。有网友提到撞人致死为何才处以6个月的刑期,这远远少于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所判刑期。这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属于故意犯罪,并且属于严重侵害公民生命权的行为。暴力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都很深,重判符合罪刑相适用原则。其实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并不重。《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区别就在于一个是过失犯罪,一个是故意犯罪。

110网: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为减少和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我们请刘律师为经常驾驶车辆的朋友们一些小建议吧。

第一:不要无证驾驶机动车,国家强制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通过相应驾驶科目的考核才能驾驶机动车是有其道理的。 第二:不要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报废的机动车。这些机动车性能不稳定,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第三:不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记得及时续购车辆保险;驾驶证要按规定审验;车辆要及时检验。因为这些因素会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免责的问题,为保护车主自身利益,做好上述工作是必要的。 第四:就是一定要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驾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法律对酒驾的处罚也是越来越严厉。2011年2月25日《刑法》第八修正案在其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了两款。第二款在上述问题中已经讲到了,就是“醉驾入刑”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特意加上这一规定立法意图很明显。《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对一些连续撞击多车的交通事故案件究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以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争议很大,两者的量刑也有很大的区别,前者最高可判处死刑,后者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二00八年十二月震惊全国的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驾别克车,连撞五车后逃逸,导致四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最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因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判处死刑的也有,但是极少。这次修正案加上这一款就是明确在法律适用中如果因为交通肇事已经涉嫌其他犯罪,比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坚决以重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见,酒驾的危害性让立法对酒驾的处罚也越来越严厉。今年5月1日,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酒驾的行政处罚力度也大幅增加,最重由交警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其他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我自己就是一名机动车驾驶人。首先我祝愿各位车主都一生平安。其次我要建议车主们的是,假如发生交通事故,不要慌,千万不能逃避责任。要及时报警救助伤者,配合事故处理工作。现在的机动车都购买了交强险,大部分车辆还买了商业三者险。实际上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最终大部分的赔偿款都是保险公司买单了。一般的交通事故也就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算是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据统计,百分之八十的都判处了缓刑,所以完全没有必要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当然,逃跑不仅不会成功,还会把责任变大,是得不偿失且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刘舟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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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刘舟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刘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一直本着“做事先做人”的态度脚踏实地工作。解答法律咨询尽可能详细、具体;对当事人的解答毫无保留;办理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尽可能替当事人省事;能自己做的决不麻烦当事人。每办理一个案件都细心体味、全面总结,以求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刘舟律师目前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其成功代理过官运保、李开球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李立洋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一系列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该律师专注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领域的研究,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到可行的见解。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电话:15111008891 1511-1008891

Email:1006203247@qq.com

执业机构: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8011008114384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湖南大剧院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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