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10月26日,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一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监外就医治疗心脏病时脱逃,一名监狱干警受伤。11月3日上午,辽宁省司法厅和沈阳城郊地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透露,参与劫人的4名涉案人员落网。
“监外就医”是一个俗语,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他的法律术语其实是“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为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一般是两种情况:1、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当日值班监护的两名狱警由于未按规定给这名重刑犯戴械具,对犯人脱逃负有责任,因此其涉嫌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颁行)规定,涉嫌以下情形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因此这两名狱警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对于“劫囚”的行为,我国法律有专门的罪名来惩处这些犯罪行为。重刑犯的妻子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其行为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该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或者释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脱离押解人员控制的行为。保外就医期间被劫走依法也构成该罪。
参与“劫囚”的四名涉案人员与重刑犯的妻子存在合谋,共同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1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案的四名犯罪嫌疑人至少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走的重刑犯人本人涉嫌触犯脱逃罪,按照法律规定将面临加刑。鉴于其在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期间脱逃,如其消失无自首情节,则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其有自首情节或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则其仍将会被执行无期徒刑。
我想通过今天的这个案例可以告诉我们:任何人不应该打法律的擦边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抱得一时的侥幸心理脱逃,但终究还是会被缉拿归案。而作为国家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应该履行好自己的本质工作,不能麻痹大意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否则自己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周旭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湖南长沙人,本科研读法律,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目前在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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