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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 坟

————法律解析“哈尔滨老太下葬70天后遭政府掘坟”

掘              坟
 110网章芸华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11月18日有媒体报道:哈尔滨一位76岁的老太太在8月27日那天去世后,儿女们按照老太的遗愿与过世的父亲合葬。但就在老太下葬70多天后,老太家属收到相关部门对他们的处罚通知单:让他们自行火化并交纳罚款,截止日期为11月18日。可就在距离截止日期两天时,在没通知到家人的情况下,老太的尸体已被挖走,运到殡仪馆等家属火化。相关部门回应称天冷怕上冻不好挖所以提前。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俗话说的好,死者为大、入土为安,老太尸体被挖一事惹得老太家人十分不满。那到底是相关部门的做法不合理还是老太家人的行为本身就有错?今天我们邀请到来自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的章书锐律师来和您聊聊相关的法律问题。章律师,您好!

主持人您好,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110网:章律师,有关殡葬管理方面的条例、规定是否每个地区有所差别?在哈尔滨关于遗体能够进行土葬的条件有哪些?

从我国的国情来讲,各地是有一些差别的,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从当地的特殊情况出发,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制定出了适用于自身的殡葬管理条例。千百年来,中国人讲究“入土为安”,还有些有宗教信仰的民众是实行土葬的,比如说伊斯兰教。因此不可能在一时之间,全国范围内都实行火葬,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根据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后,还需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0年制定的《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凡建有殡仪馆的县(市)均为火葬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且未建有殡仪馆的县(市)为暂缓火葬区。”允许实行土葬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实行土葬的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但仍应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墓地入葬,而不得私自随意选址土葬。 ·本案中,哈尔滨市辖内只要是有设有殡仪馆的县市就实行火葬,私自土葬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老太太的子女们虽是一片孝心,但却确确实实违法了,这种做法也与我国节约土地资源的国策不相符,不应得到大家的支持和提倡。

110网:资料显示老太子女提供的“处罚决定书”中:截止期是11月18日,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法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落款日期是11月3日。 章律师,这份“处罚决定书”有着怎样的法律效应?如果老太家人在11月18日前没有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话,民政部门是否就有权利强制执行?如果老太家人不服向上复议或者诉讼,相关部门还是否有权在此期间将老太太的尸体挖出并处理?

是这样的,首先这份处罚决定书是有效的。根据《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实行火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其家属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因此,对于老太太家属违法进行土葬的行为,县级民政部门是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方式就是:限期要求死者家属改正。 ·那么在死者家属在期限届满后拒不改正的,相关部门是否有权利将老太太的遗体挖出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民政部门的做法不仅是有欠妥当,在事实上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正当的程序应当是在期限届满后,老太太的家人拒不改正的,民政部门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书面审理,如果不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可以直接强制执行,但本案中,显然老太太是与老头合葬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必将给老头儿的坟墓造成一定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通知老太太的家人后,如果老太太的子女拒不到场,也应该通知当地的民政部门和居委会等相关人员到场才可以强制执行。从法律角度来讲,民政部门这种蛮横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规定,相应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因此受到行政处分。 ·刚才主持人问到这几个日期的问题,事实上还可以引申出处罚异议期间行政处罚是否中止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老太太的家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也就是说,即使老太太的子女认为民政部门的处罚不当,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仍不能阻止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0网:对于在离截止日期还有两天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就进行了强制执行的这种做法您是如何看待的?正常强制执行时,相关部门是否需要通知家属?

我认为相关部门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人情世理,违背了社会道德伦理观。我国提倡依法行政,《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是有明确规定的,“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规定了改正期限,即11月18日,在此日期之前,老太太的家人可以在收到处罚书后第一天,也可以在最后一天进行改正,都属于如期进行了改正,而且《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自觉守法”,民政部门应当相信老太太家人可以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如仍未改正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于今年6月30日发布了,虽然明年1月1日才生效,但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可能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还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方的意见,才能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可见,我国是在逐步用程序来实体公正,依法行政,逐渐实现依法治国的理念。我们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应只想到有法可依,还应该将法治理念刻在脑中,不能野蛮行政,更不能肆意践踏普通百姓的情感。

110网:据悉,由于是合葬坟,相关人员在挖掘老太遗体时也损坏了老头坟墓的一角、并对挖掘开的坟墓没做任何处理。对于这种做法是否也存在欠妥?

欠妥,而且情形比较严重,虽然还不构成犯罪,但发生在我们这个口口声声喊着依法治国的时代确实不应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应该赔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110网:这让我想起来前段时间,有新闻报道某地区村民的祖坟因为他人的建筑施工故意挖空了。对于这种类似的问题也有不少网友有过此类咨询,那对于故意损毁、破坏他人坟墓的行为有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

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以后对于类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者知情者可以及时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110网:对于为什么坟地中其他土葬遗体不进行强制执行火葬的做法,相关负责人的回复是“民不举,官不究,谁让她家被举报了呢。”对于这样的管理是否已经违背相关的殡葬管理条例制定的初衷了呢?

相关负责人的答复是不负责任的。“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也就是说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规范昨天的行为。《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是1997年7月21日颁布的,颁布前实行土葬的,法律是不进行约束的,即便是1997年后,因我国国情千年来的“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和宗教信仰等错综复杂的状况,也不能一步到位在全国范围内一律实行火葬,因此《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提出的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但土葬并不是相关负责人的“民不举,官不究”这么简单,《黑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严禁土葬”,这是因为土葬不仅占用耕地,浪费大量的土地资源,也会助长迷信和不文明的社会风气,并且不便于政府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民不举,官不究”的说法排除了政府积极作为的职能,在一定的区域确实存在政府不作为的情形,对于百姓的违法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没有相应的管理职能,也不会再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相关负责人的解答并没有将法律规定政策明晰地解释给百姓听,使得百姓有了错误的认识,存在侥幸的心理,以为偷偷地进行土葬,没有人检举揭发就万事大吉了,实际上这会导致很多社会问题,届时政府发现了,百姓可能不仅要受到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还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费用及罚款。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有什么需要补充和说明的吗?

法治,法制,不应是一纸空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行政的问题,我们普通百姓更应学法、懂法,这样才能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并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章芸华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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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章书锐律师,2007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同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商务英语学士学位。2008年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章律师毕业后先后在亚洲排名第七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和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执业期间承办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等诉讼律师业务,及知识产权维护、公司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企业并购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客户范围包括英国、美国、日本、意大利、尼日利亚、韩国、土耳其、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担任深圳京润珍珠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简能科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华润万家集团、内蒙古达吉香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公司的法律顾问。2009年期间曾一度进入华润万家集团华东区法律事务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取得该部成立后三年内的第一个特设的优秀员工奖。

专长领域: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 合资合作 公司收购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电话:15046119412 0451-82370011

Email:zhangshurui922@163.com

执行机构: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岗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2层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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