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遭浇汽油烧伤的幼女

————法律解析“陕西一夫妇闹离婚 丈夫浇汽油烧3岁女儿”一案

遭浇汽油烧伤的幼女
 110网张 静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011年11月19日,家住陕西宝鸡的妞妞还有四天就该满三周岁了,也正是这天妞妞被自己的亲生父亲曹某亲手倒上了汽油,点燃了打火机。最终造成妞妞全身13%烧伤,其中2.5%是三度烧伤。而曹某的这一行为只因不同意妻子与其离婚。
目前,妞妞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俗话说“虎毒不食子”,曹某浇汽油烧伤亲生女儿的这一行为令人发指,可怜年幼的妞妞可能会因此承受一生都难以抹去的伤害。今天我们邀请到来自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的张静律师来和我们一起聊聊相关的法律问题。张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大家好!

110网:妞妞母亲称妞妞父亲脾气暴躁,经常实施家暴、并且滥赌,所以想与其离婚,而妞妞父亲烧伤妞妞的理由也正是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张律师,对于夫妻一方有经常实施家暴、滥赌的行为发生且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如果坚持选择离婚的话,有哪些方面是需要注意的?怎样做才能更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在实践中,你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话,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家暴的存在,如法医验伤鉴定材料、街坊邻居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出警证明等等。 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判离的。 (1)首先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可以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有财产。(但是个人伤残赔偿金、个人衣物等归个人所有)。 (2)丈夫家庭虐待,法院会适当多分给女方财产。 ( 3 ) 孩子的抚养问题。应该是归女方,因为法院会考虑适合孩子抚养条件的情况。

110网:曹某对妞妞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或者家庭虐待呢?

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

110网:妞妞被烧得连眼睛都睁不开了,一涂药水就疼得哇哇大哭,很难想象这是被亲生父亲所为。张律师,对于妞妞的父亲曹某浇汽油烧亲生女儿的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您对部分法律意识薄弱地区的“我的孩子,我可以想怎样对待就怎样对待”观念如果看待?

1、法律上应定性为虐待罪 2、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依据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正确、适当地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父母必须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也就是说,父母必须从物质上、经济上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养育和照料,使子女身体能够健康成长。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是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的需要。 父母必须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必须适龄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其认识世界、认识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但无权加以限制和剥夺,相反,保证未成年子女入学接受义力教育是春依法必须履行的职责。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同时应当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有:(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及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备的不良行为。对已染上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和学校互相配合,严加管教,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矫治,绝不能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父母应当保护子女的人身权不受侵害,包括身体不受伤害、生命不得剥夺以及胜名权、荣誉权及名誉权等不受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父母应当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以非讼或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父母应全面、适当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全法权益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110网:曹某是否还需要对妞妞、妞妞母亲进行赔偿呢?可是妞妞父母并没有离婚,而曹某本来就对妞妞有着抚养义务。请张律师来为我们分析一下这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应该对妞妞进行赔偿,她父亲的这种虐待行为不仅仅是对妞妞人身上的伤害,更重要的是给妞妞精神上的伤害。妞妞如此幼小,就受到这种摧残 ,更让人寒心的是此行为出自她的父亲,这种精神上的伤害恐怕是妞妞一辈子都无法抹去的,她会自卑,会怀疑自己,怀疑亲情。这是对妞妞一生的伤害。

110网:就曹某的行为而言,如果曹某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该如何量刑呢?在接受刑罚期间曹某对妞妞的赔偿如何实施呢?曹某对妞妞的抚养义务又该如何履行?曹某和妻子的婚姻是否仍是存续关系?

1、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2、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曹某仍然应该抚养妞妞,抚养至妞妞有独立的生活能力。 4、《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曹某虐待家庭成员,即自己的女儿,法院应准予离婚,妞妞归母亲抚养,曹仍应抚养妞妞,抚养至妞妞有独立的生活能力。

110网:面对每日不断增长的医疗费,妞妞家已感不堪重负。妞妞的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途径可以申请到相关的援助,帮助她继续接受治疗呢?

1、可以在网络上寻求援助,发帖子,现在网络很发达,通过网络途径,肯定有很多人能看到妞妞现在的处境,也会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妞妞度过难关; 2、通过当地的媒体,媒体的力量是很强大的,通过媒体,让媒体报道此事,可以让人们迅捷地了解到此事,尽快为妞妞筹集到钱; 3、通过当地的慈善机构; 4、我也再次也呼吁大家能献出一份爱心,我们救的是一个女孩子美好的未来。

110网:在今天的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一个三岁的小女孩本是个天真稚纯的儿童,却过早成熟,也许她的遭遇让她的一生都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烙印。她的父亲不只是虐待了自己的女儿,也是摧残了祖国的未来。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我国不仅仅是一个家庭问题,而且是个社会问题。它需要社会的监督,法律的保障,人们的行动。它需要我们的觉悟的提高。 同时,我深深地祝愿妞妞能及早康复,希望社会各界人士都能献出自己的援助之手。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张 静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相关阅读

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张静律师本人系南京大学本科毕业. 曾在多家企业单位做过法务.也曾在美国房地产公司做过行政和法务.曾成功追讨跨省市的欠债纠纷.后考取了律师.

    张律师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对拆迁/征地补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经济合同.公司非诉讼业务.刑事辩护等案件有相当的研究与经验.也曾成功办理了多起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或者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取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律师.需要的是专业和智慧.之外更需要的是专心和诚信.

专长领域:债务追讨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电话:18661151537 0519-68862166

Email:zjhaaaa@163.com

执业机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4201011882120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68号A座5楼

110网律师访谈栏目介绍

110网律师访谈:

宗旨:聚焦热点资讯,了解百姓需求。

方式:百名律师做客嘉宾,以独到、专业、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

目标:让百姓在资讯中达成共识,在解读中理解法律、在寻觅中获取帮助。

联系我们

报名邮箱:fangtan@110.com

版权声明:110网原创策划,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关闭

110法律微网 110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