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11月18日,湖南娄底卫校新校区1号楼学生公寓楼下发现一女生“意外死亡”。死者李某,系娄底卫校学生,现年16岁。就在李某坠楼三小时后其母亲接到学校通知赶到了学校,但未见到死者尸体,案发现场的血迹已经清理干净。有传言说学校有对其进行逼迫援交行为。校方否认了传言的真实性,并称李某是意外从五楼宿舍坠落,属于意外死亡。但李某母亲仍对其坠楼地点及死亡原因表示怀疑。目前,双方仍在继续协商。
这起发生在湖南娄底的卫校学生逼迫援交案,在网上造成很大影响。目前该案的最新进展据我所知是公安机关认为该女生是自杀,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那么学校是否存在“逼迫援交”的行为将关系到学校的有关直接责任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女生死亡后的一系列民事赔偿问题。
如果该事件是因为有人蓄意造谣,给死者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那么该造谣者就有可能构成了犯罪,涉嫌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诽谤罪构成有四个基本要件,我们来看一下: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学校对学生除了教书育人外,还有应负有正常学习生活,不受外来侵害的责任。如果学生在学校里出现意外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时,如果学校有过错,没起到合理的看管和监督义务,那么学校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察,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已管辖的,应及时立案并开展刑事侦查。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家属或控告人。200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目前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指导性规定,也是法律方面的依据。
在目前网络相当发达的社会中,对网络上出现的所谓爆贴、传言等消息,不可否认有很多确实是真实的,但是大部会仍然是谣传或诽谤等负面信息。例如前段时间出现的“核污染导致盐紧缺”等事件,我个人认为大家看待这些所谓的爆贴和传言时应当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保持一颗清醒的心来看待这些问题,“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
对于这起卫校女生坠楼的事件,我对死者表示同情,也希望广大网友在遇到类似事情时首先要做到珍惜自已、珍爱生命。毕竟生命是最可贵的,也是无可替代的,珍惜自已、珍爱生命是对自已负责,也是对亲人的负责。
水鹏飞律师曾在西安某检察机关工作,经验丰富,有广泛的社会关系,精通刑事辩护。曾代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的河北省沧州市网络雇凶杀父一案。办理的杨某受贿案、孙某受贿案、王某受贿案、刘某挪用公款案等多起职务犯罪案件深受当事人及家属好评。
水律师现担任中铁十五局集团一公司、北京正普科技有限公司顾问律师。
专长领域: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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