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凋零的花朵

————法律解析“湖南漂亮少女坠楼身亡 疑因被逼援交”

凋零的花朵
 110网水鹏飞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11月18日,湖南娄底卫校新校区1号楼学生公寓楼下发现一女生“意外死亡”。死者李某,系娄底卫校学生,现年16岁。就在李某坠楼三小时后其母亲接到学校通知赶到了学校,但未见到死者尸体,案发现场的血迹已经清理干净。有传言说学校有对其进行逼迫援交行为。校方否认了传言的真实性,并称李某是意外从五楼宿舍坠落,属于意外死亡。但李某母亲仍对其坠楼地点及死亡原因表示怀疑。目前,双方仍在继续协商。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前阵子这起事件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今天我们请到来自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的水鹏飞律师来和我们一块聊聊相关的法律问题。水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大家好!

110网:网上对这起“女生学校坠楼事件”的热议点其实在于传言所说该学校对学生进行了逼迫援交,那学校是否对其进行逼迫援交对案件本身而言有着什么影响呢?

这起发生在湖南娄底的卫校学生逼迫援交案,在网上造成很大影响。目前该案的最新进展据我所知是公安机关认为该女生是自杀,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那么学校是否存在“逼迫援交”的行为将关系到学校的有关直接责任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女生死亡后的一系列民事赔偿问题。

110网:如果传言确实是真实的,学校应该承担些什么责任呢?

如果该传言经公安机关证实属实的话,学校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也要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其负责人要进行行政处分。再者学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0网:如果传言变成了谣言,造谣者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该事件是因为有人蓄意造谣,给死者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那么该造谣者就有可能构成了犯罪,涉嫌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诽谤罪构成有四个基本要件,我们来看一下: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110网:在日常中,学校对学生除了教书育人外,还有应负哪些责任呢?如果学生在学校里出现意外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时,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呢?

学校对学生除了教书育人外,还有应负有正常学习生活,不受外来侵害的责任。如果学生在学校里出现意外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时,如果学校有过错,没起到合理的看管和监督义务,那么学校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0网:死者母亲对学校通知她的时间、到场后未能见到案发后现场的情况、以及未能见到女儿的尸体都产生了质疑,那死者母亲的这种怀疑在您看来是否具有合理性呢?

学校在出现坠楼事故的第一时间内应当及时报案并且保护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察,也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如果公安机关当场后发现现场有破坏的现象,那么死者母亲的怀疑在我看来是合理的。

110网: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旦发生这种事件后,公安机关对事件的正常地处理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呢?法律对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察,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已管辖的,应及时立案并开展刑事侦查。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家属或控告人。200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目前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指导性规定,也是法律方面的依据。

110网:如果这起案件中,死者的死因是自杀的话,这个责任又该如何分担?

如果在本案中死者的死因是自杀,学校不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但是因为学校在管理方面有过错,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10网:您认为我们该以什么样的心态对于网络上的网爆贴和传言才是可取的呢?

在目前网络相当发达的社会中,对网络上出现的所谓爆贴、传言等消息,不可否认有很多确实是真实的,但是大部会仍然是谣传或诽谤等负面信息。例如前段时间出现的“核污染导致盐紧缺”等事件,我个人认为大家看待这些所谓的爆贴和传言时应当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保持一颗清醒的心来看待这些问题,“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对于这起卫校女生坠楼的事件,我对死者表示同情,也希望广大网友在遇到类似事情时首先要做到珍惜自已、珍爱生命。毕竟生命是最可贵的,也是无可替代的,珍惜自已、珍爱生命是对自已负责,也是对亲人的负责。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水鹏飞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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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水鹏飞律师曾在西安某检察机关工作,经验丰富,有广泛的社会关系,精通刑事辩护。曾代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的河北省沧州市网络雇凶杀父一案。办理的杨某受贿案、孙某受贿案、王某受贿案、刘某挪用公款案等多起职务犯罪案件深受当事人及家属好评。

    水律师现担任中铁十五局集团一公司、北京正普科技有限公司顾问律师。 

专长领域: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电话:13572256816 029-88393259

Email:44191213@qq.com

执业机构: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110331640

地址:西安市高新路丽华科技大厦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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