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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的合法性

————法律解析“富商借试管婴儿得8胞胎”事件

借腹生子的合法性
 110网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广州一对L姓富商久婚不孕,去年初借试管婴儿技术孕育的8个胚胎全部成功,富商夫妇找来两位代孕妈妈,加上自身共3个子宫采取“2+3+3”队形,在去年九十月份前后一月时间内先后生下4男4女八胞胎。
目前,这个家庭共雇佣11个保姆照料八胞胎的生活起居。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自“广州富商产找人代孕共同产下8胞胎”这一新闻引出 “代孕”、“超生”等一连串问号。今天我们邀请到来自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的李旭律师来和我们聊聊这则事件里的法律问题。李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试管婴儿技术的诞生为无数存在生育困难的夫妻带去新的希望,可是试管胚胎成活后,向母体移植时就会牵扯到生育政策,那么向母体胚胎移植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我们国家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年修订)有相关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试管胚胎成活后向母体移植等活动时,“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即对于此类生育也必须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规定。

110网:正因为对胚胎移植有着明确的规定,那是否就可以认为进行试管婴儿操作的相关医疗机构对移植胚胎的数量控制是有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像案例中这样三个母体八胞胎的情况发生,是否应该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问责?

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开展医疗活动,是要受到相关的行政或者其他处罚措施制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该规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像案例中谈到的三个母体八胞胎的情况,明显是违反我们国家关于辅助生殖技术规章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对相关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

110网:如果这组胚胎不是在国内进行培植的话,那这对夫妻的行为是否还违反相关的生育政策?

个人认为,计划生育法律规范的是中国公民的生育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依法在国内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在国外培植生育,一旦查证属实属于超生,依据中国法律处理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但对于留学生和不在国内生活的子女国家和地方也是有一些不同的政策处理。

110网:实际上,这8个婴儿拥有着3个母体,其中L姓女士生下3个婴儿,其余5个婴儿是由两位代孕妈妈生下的。那代孕是否有着合法性呢?对此,法律上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呢?

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孕在我国大陆地区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所以代孕不合法。

110网:3个母体8个婴儿,像这样是由科学技术而出生的孩子,是否超生应该如何界定?

从形式上看,3个母体8个婴儿分属3个母亲,似乎不构成中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但实质上,结合新闻报道来看,8胞胎的父母皆为这对夫妇,结果违法。至于如何界定由科学技术而出生的孩子是否超生,就目前来看,我还没有看到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

110网:代孕这个灰色地带其实已经悄然出现很长时间了,代孕母体一般都会在成功代孕后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而对于代孕女性,是否需要承担法律的处罚?如果在代孕期间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她们的利益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前面已经谈到,代孕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行为,但至于对代孕女性获得报酬如何处罚,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范。因该种行为产生的纠纷可能会因为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利益而被司法机关判定无效。代孕期间出现问题的话,代孕母体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110网:那代孕妈妈所生下的孩子,与代孕妈妈和L性女士的关系又该如何界定才比较合理呢?代孕妈妈不对这些孩子有丝毫法律上的责任吗?

事实上,代孕妈妈一旦代孕行为完成并领取报酬,就不会继续与孩子继续生活在一起,也很难再与孩子有任何联系。代孕妈妈表面看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实际上与孩子没有传统上的亲子关系,而L女士才是孩子的实质意义上的母亲。

110网:在百度搜索“8胞胎”会出现几百万的相关文章,这些文章不约而同都提及到了8胞胎的父母均是富商,联系上整件事,我们不由地想问,为什么有了充足的金钱能够缴纳超生费用,就可以跨越法律?问题出在哪了?对此,请谈谈您个人看法。

我们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都有关于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相关规定,目的是控制人口的无计划生产。但是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士来讲,缴纳一定的费用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获得合法超生的权利,对于缴纳不起社会抚养费的人超生就是违法?事实上,法律法规对超生的处罚都是一样的标准,只是负担能力的强弱使得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感受。不管有能力还是没有能力承担社会抚养费,超生都是违法行为,但经济处罚只是起到一种威慑作用。当经济处罚尚不足以控制超生,尤其是所谓“富商”或其他经济条件较好人士的情况下,出台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和采取更好、有效的节育措施,就势在必行了。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说明的吗?

有需求就会有市场,“代孕”似乎也有产业话的倾向,如何规范、引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更好的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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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李旭.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和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金阊区律师工会委员,苏州市沧浪区里河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10年度苏州市重大法律援助案件”获得者【“丁志良与王加艳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及非法拘禁案”获苏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评选的苏州市“2010年十大优秀案件”,“陈颖瑶、范韫湘诉王苏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王安东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荣获苏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2010年度重大、复杂案件”—摘自苏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2010年资助案件及论文汇编》,2011年6月】,申报2011年全国第四届“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51律师网(长三角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首席律师,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名城苏州论坛“苏州问问”律师问答版主,姑苏巷论坛法律顾问。

   执业追求:做专家学者型律师,平等对待每一个委托人,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专长领域:债务追讨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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