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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正义走歧途

————法律解析“男子辗转多地将7名卖淫女锤成重伤 自称为正义”

维护正义走歧途
 110网张歆笛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从2008年至今年1月7日,一男子在潍坊、广州和深圳三地用榔头将7名从事卖淫的失足女子锤成重伤。近日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问及伤人的理由,他竟振振有词地称是为了惩罚破坏家庭的卖淫女,“清理劳务市场,让人们都靠双手劳动,不做皮肉生意”。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近日警方抓获了一名三年内将7名卖淫女锤成重伤的男子,而该男子自称这些是为了维护正义而做的。那么这究竟是一种什么行为呢?今天我们邀请到来自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的张歆笛律师来和我们聊聊这一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张律师,您好!

主持人你好,110的网友们大家好!

110网: 虽然这名男子伤害的是在从事违法活动的卖淫女,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是“除害”,很多网友也认为他就像武侠小说中的劫富济贫、伸张正义的侠客,大快人心。但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讲这是一种怎样的行为呢?

此男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110网:在这起案件中这七名卖淫女是受害者,但她们的卖淫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她们在受到人身伤害的同时又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呢?

单纯的卖淫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对卖淫女可采取拘留、罚款或劳教的措施。但如果有其他情形就要具体分析。例如:卖淫女明知其自身患有性病还进行卖淫活动,则构成传播性病罪。再如:卖淫女还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则构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10网:据该男子交代,每次作案之前他都会和这些失足妇女发生性交易以检验其是否真的在卖淫。那么他的这种行为又有没有触犯法律呢?

该男子单纯“嫖”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嫖客明知卖淫女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则构成嫖宿幼女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男子的行为可以评价为猥琐加变态。

110网: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该男子这种犯罪行为的初衷“维护正义”能够减轻法院审判时对他的量刑吗?

不能够。行为人没有法律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他的“以身验身”行为仅仅是他扭曲人格的行为表现形式。所谓的“维护家庭和睦”的犯罪动机,也不具有法律意义。

110网:作为普通民众,当我们看到身边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应该怎样做才是合法的呢?

我们普通民众在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到相关部门去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不应以违法手段自行解决。

110网:很多人说,该男子的行为虽“法无可恕”,但情有可原。您作为资深律师,对于这种犯罪行为中的情与法如何看?

我个人认为,此男子的行为其背后隐藏的是他人格的扭曲与畸形。无论是于法于理都是不可原谅的。试想一下,如果每个人都用自己的违法行为来阻止其认为的犯罪或不道德的行为,那么社会就无法可依也无序可寻。

110网:在今天的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希望我们每个人能够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社会的正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一步步走向法治化。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张歆笛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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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张歆笛律师毕业于国际关系学院.在校期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功底.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在企业法律服务.房产.非诉讼.婚姻家庭.涉外法务领域具备了长期的专业学习与实践操作经验.

   张律师踏实严谨.注重细节.不轻易放弃任何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当作自己最大的职责.同时富有同情心.善与沟通.得到了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债务追讨 医疗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新闻侵权 遗产继承 

电话:18946197944 0451-13504514969

Email:940026585@qq.com

执业机构:黑龙江佳旭律师 

执业证号:09151107210004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58号佳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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