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艰难维权路

————法律解析湖南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

艰难维权路
 110网张艳强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06年,湖南永州11岁的女童乐乐被轮奸并强迫卖淫,在3个月中接客100余次。乐乐母亲唐娟救出女儿后,曾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但都不了了之,直到她以死相逼才立案。此案从2006年10月起正式进入法律程序,至今已经近6年,先后历经1次审判,2次重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次发回重审,其案件的特殊性和时间跨度极为罕见。而此前媒体披露,7名被告在当地有复杂的权利关系。
    2012年2月21日,此案在永州中院二审开庭。案件审理已经结束,将择日宣判。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2月21日曾轰动一时的湖南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进行了二审使这起案件再一次引起了我们的关注。今天我们邀请到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的张艳强律师来和我们聊聊这起案子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张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110网友们好!

110网:该案被告人之一周军辉以邀请乐乐吃饭、剪头发为由,将其骗到某影碟出租屋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乐乐多次要求回家未能逃脱,并多次被周强奸。事后,又威胁乐乐并以找工作为由拐去卖淫,才有了这后来一系列的悲剧。那么周某的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认定的呢?

周某的行为,涉嫌两个犯罪行为。第一,周某违反乐乐的意志,强行与乐乐发生性关系。构成我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通俗的解释,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第二,周某使用暴力、威胁强迫乐乐卖淫,构成我国刑法第358条的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110网:母亲唐娟摸清了女儿的下落向警方求助,前来处理的警察却未能立即采取得力措施。女儿被救出后零陵区公安分局则多次以“一般的治安案子”为由不予立案,直到这位母亲以死相逼,两个月后公安机关终于予以立案。请问张律师,在我国,一般的立案程序及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零陵区公安分局的说法有依据吗?

就本案而言,因为涉及多个罪名,多种犯罪行为,今天咱们谈的立案程序我认为应该是单指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据此,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予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了便于操作,公安部,最高检又出台过立案标准,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这些规定又具体量化了立案标准,比如第五十六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这个规定更有利于操作。 零陵区公安分局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难道一般的治安案件就不需要立案吗?当时年幼的乐乐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且被强留在休闲中心,应该马上立案,出警解救。到后来,小乐乐被家属救出来后,被强奸、强迫卖淫,就更不用说了,肯定符合立案条件。

110网: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里,刚满11岁的乐乐在毒打、恐吓、胁迫之下被强迫卖淫一百多次,遍布永州市的大小宾馆,同时和她在一起的还有另外7名女孩。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该店老板秦星、陈刚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那么法院判定的依据是什么?而乐乐还是一名11岁的未成年人,对此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吗?

法院判决秦星、陈刚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依据是上面咱们提到的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强迫卖淫罪,秦星、陈刚采取毒打、恐吓、胁迫等手段组织7名女孩卖淫,已经构成强迫卖淫罪。小乐乐当时还是一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法律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有特别规定的:就是对于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管女方愿意不愿意都是构成强奸罪的。本案中,小乐乐被强迫卖淫一百多次,所有的嫖客只要知道小乐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都是构成强奸罪。

110网:该店老板娘秦星因容留妇女卖淫被刑事拘留关押期间,派出所工作人员魏晓辉托看守所临时工唐承文代为“照顾”。秦星两次写信托唐承文转给魏并最终交到男友陈刚手中,其中一封信涉及到秘密通报消息的方法,这些显然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那么请张律师给我们讲一讲我国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规定吧。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因为限制了人身自由,法律对刑事拘留有严格的规定。刑事拘留的使用范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110网:参与庭审的律师爆料称,冷水滩看守所为该案第一被告人秦星(一审被判处死刑)出具秦星制止同监周某自杀的立功材料,并附有值班干警的证明。经查证,周某并无自杀行为,该立功表现材料完全是伪造。看守所为死刑犯造假的立功材料已在此前的判决书中予以确认。在我国对于犯罪者的立功行为是怎样认定的?看守所伪造犯人的立功材料又是一种什么行为呢?

我国法律对立功有很多规定,立功也有多种方式。其根本是对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罚。我国刑法第50条、第68条、第7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解释,对立功的定义,不同阶段的立功条件和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认识立功的条件必须以这些规定为依据,离开刑法的具体规定,立功的条件便无从谈起。立功是犯罪后自愿、主动做的对社会,对他人有利的事情。 本案的秦星是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立功的,我认为不属于立功。 看守所工作人员伪造犯人的立功材料,属于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由于秦星一审被判处死刑,案件重大,社会影响大,为秦星伪造材料的人员已经涉嫌犯罪。

110网:该案从立案起至今已经近6年,先后历经1次审判,2次重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次发回重审,如今还在等待审判结果。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呢?在什么样的情况要由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呢?请张律师给我们解释一下我国的审判制度吧。

此案从2006年10月起正式进入法律程序,至今已经近6年,先后历经1次审判,2次重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次发回重审,其案件的特殊性和时间跨度极为罕见。我国的刑事审判是二审终身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三)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四)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110网:原告乐乐的委托代理人甘元春与胡益华律师就原判民事赔偿20万提出抗诉,什么是抗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法律对于人们检察院的抗诉权有明确的规定,抗诉的条件:(一)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二)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以上情况出现检察院就可以抗诉。

110网:请您就本案案情和判决情况发表一下您的看法吧。

本案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极大,所犯罪行有强奸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这些罪名的最高刑罚都是有死刑的,我认为人民法院对主要犯罪人员判处死刑,量刑适当。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此案影响较大,审判中也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程序反复,看守所渎职等等。我认为异地管辖比较好,就是不在当地,交由湖南省其他地区的法院管辖。谢谢大家!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张艳强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相关阅读

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张艳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奉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成功办理多起民事、刑事案件。业务方向是河北省高院申诉案件,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等。岁不寒无以知松柏,事不难无以知君子!张律师愿意以诚信的人格赢得您的信赖,以专业的知识获得您的满意,真诚希望与各界朋友交流共勉。 

专长领域:债务追讨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电话:15831191193 0311-80816120

Email:95232171@qq.com

执业机构: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1200710984276

地址:广安大街安侨

商务QQ:95232171

110网律师访谈栏目介绍

110网律师访谈:

宗旨:聚焦热点资讯,了解百姓需求。

方式:百名律师做客嘉宾,以独到、专业、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

目标:让百姓在资讯中达成共识,在解读中理解法律、在寻觅中获取帮助。

联系我们

报名邮箱:fangtan@110.com

版权声明:110网原创策划,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关闭

110法律微网 110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