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2006年,湖南永州11岁的女童乐乐被轮奸并强迫卖淫,在3个月中接客100余次。乐乐母亲唐娟救出女儿后,曾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但都不了了之,直到她以死相逼才立案。此案从2006年10月起正式进入法律程序,至今已经近6年,先后历经1次审判,2次重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次发回重审,其案件的特殊性和时间跨度极为罕见。而此前媒体披露,7名被告在当地有复杂的权利关系。
2012年2月21日,此案在永州中院二审开庭。案件审理已经结束,将择日宣判。
周某的行为,涉嫌两个犯罪行为。第一,周某违反乐乐的意志,强行与乐乐发生性关系。构成我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通俗的解释,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第二,周某使用暴力、威胁强迫乐乐卖淫,构成我国刑法第358条的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因为涉及多个罪名,多种犯罪行为,今天咱们谈的立案程序我认为应该是单指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据此,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予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了便于操作,公安部,最高检又出台过立案标准,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这些规定又具体量化了立案标准,比如第五十六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这个规定更有利于操作。 零陵区公安分局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难道一般的治安案件就不需要立案吗?当时年幼的乐乐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且被强留在休闲中心,应该马上立案,出警解救。到后来,小乐乐被家属救出来后,被强奸、强迫卖淫,就更不用说了,肯定符合立案条件。
法院判决秦星、陈刚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依据是上面咱们提到的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强迫卖淫罪,秦星、陈刚采取毒打、恐吓、胁迫等手段组织7名女孩卖淫,已经构成强迫卖淫罪。小乐乐当时还是一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法律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有特别规定的:就是对于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管女方愿意不愿意都是构成强奸罪的。本案中,小乐乐被强迫卖淫一百多次,所有的嫖客只要知道小乐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都是构成强奸罪。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因为限制了人身自由,法律对刑事拘留有严格的规定。刑事拘留的使用范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法律对立功有很多规定,立功也有多种方式。其根本是对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罚。我国刑法第50条、第68条、第7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解释,对立功的定义,不同阶段的立功条件和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认识立功的条件必须以这些规定为依据,离开刑法的具体规定,立功的条件便无从谈起。立功是犯罪后自愿、主动做的对社会,对他人有利的事情。 本案的秦星是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立功的,我认为不属于立功。 看守所工作人员伪造犯人的立功材料,属于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由于秦星一审被判处死刑,案件重大,社会影响大,为秦星伪造材料的人员已经涉嫌犯罪。
此案从2006年10月起正式进入法律程序,至今已经近6年,先后历经1次审判,2次重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次发回重审,其案件的特殊性和时间跨度极为罕见。我国的刑事审判是二审终身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三)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四)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法律对于人们检察院的抗诉权有明确的规定,抗诉的条件:(一)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二)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以上情况出现检察院就可以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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