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4月10日晚,深圳航空一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在上海浦东机场,航空公司随后安排旅客至宾馆休息。4月11日,乘客称航班因天气延误,航空公司没有及时安置旅客,亦未道歉,导致部分旅客情绪激动不肯登机,之后20余名旅客冲入跑道逼停飞机。
拦机事件发生后,深圳航空公司给每位乘客赔偿了1000元,事件才得以解决。
从法律上来讲,当乘客购买机票那刻起,就与航空公司建立一个合同关系,乘客履行了付款的义务,而航空公司应该负担把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按约定时间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如发生延误,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义务:一是告知,二是补救,三是对旅客的损害赔偿。
这方面在法律上尚属空白。但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在2010年颁布了一个《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规定了两种情形:(1)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机场或航空公司协助旅客联系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相关费用由旅客自理。不过,也有例外:任何原因造成航班在经停站延误,航空公司应根据需要向经停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住宿场所,如航班备降。(2)承运人原因致延误4小时以上才有现金补偿,即航空公司应根据延误时间向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延误预计在1—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航班,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 4小时以上,则安排休息场所。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4—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不过这只是行业的自律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这次涉及拦飞机事件的深航,所赔偿的1000元就没有按照这个规范所说的标准进行赔偿。因此,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一个赔付标准,包括界定和范围、包括谁来决定、谁来区分或断定如何赔、找谁赔等,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矛盾冲突事件的发生。
公民维权的方式有多种,显然这是最不理智的一种,20多名旅客不仅是拿自己的生命去维权,而且还危及到公共安全,有违法甚至犯罪之嫌。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六条条规定: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强行登、占航空器;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此,少数旅客的不理智行为违反了这一条规定的,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低空空域飞行的主要问题是目前的管理方式还比较粗放,不够精细,缺乏灵活性。低空空域被作为管制空域管理,导致低空飞行的空域审批环节多、时限长,影响了低空飞行运行的效率,同国外航空发达国家差异比较大,差距也比较大,因此“飞一次”实属不易,从而时常发生违法违规的“黑飞”现象。但2010年11月1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对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作出部署。《意见》指出,低空空域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要区域。适时、有序地推进和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有利于充分开发利用低空空域资源,促进通用航空事业、航空制造业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部署了三个阶段:(1)2011年前为试点阶段,在局部地区进行改革试点,探索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经验做法,为全面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奠定基础;(2)2011年至2015年底前为推广阶段,在全国推广改革试点,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指导、市场化运作、全国一体的低空空域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3)2016年至2020年为深化阶段,进一步深化改革,使低空空域管理体制机制先进合理、法规标准科学完善、运行管理高效顺畅、服务保障体系完备可靠,低空空域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此次改革意见的出台是中国低空开放的重要一步,相信更多实施细则很快就会出台。对4000米以下低空飞行无需报批只需报备,这打破了国内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制度壁垒,这无疑将会促进私人飞机市场的大发展发繁荣。
我认为我国航空事业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管理上不完善,一方面是缺乏及时、透彻的与乘客进行沟通反馈;例如,对待飞机晚点,航空公司向来是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想知道飞机到底为何晚点、何时起飞,简直比飞机“登天还难”。另一方面是机场安全监管不严。例如,这次20多名旅客轻而易举冲入跑道,可见机场的管理存在隐患和漏洞。(2)法律上不完善,虽然我们也有《民用航空法》和相关行业规定,但实施的时候往往更倾向航空公司利益,而不是旅客利益。因而导致有些乘客总结了十二字真诀,那就是“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因此,要想杜绝拦飞机事件再次重演,需要公平、公正、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有力的行业监管。
对于立法部门和主管部门来说,应该制定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维权的旅客有法可依,促使航空公司依法办事;对于航空公司而言,应该完善服务和管理,出现问题应积极取得乘客理解;对于旅客来说,应该拥有包容、和谐的心态,即使维权也应采取文明的方式。总之,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范才铁律师,湖南邵阳人,毕业于湖南大学,全日制硕士学位。从业以来,共办理民事、刑事、非诉讼等各类案件百余起,并担任湖南国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万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2009年,牵头组织律师团通过诉讼和非诉讼途径累计为银行系统和资产管理公司收回呆滞贷款及不良资产8000余万元。范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协调公关能力强,办事作风硬朗,服务方式灵活,特别是法庭辩论以及商务谈判能力相当出众。秉承“委托人利益高于一切”的执业理念,“勤于思考、敢于执言”的执业风格。从业以来,一直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严谨的工作作风、不畏权贵敢于执言的执业风格,尽职尽责地为每一位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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