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工资与劳动报酬的区别是怎样的
作者:柳士荷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7日
《劳动法》中“工资”出现6次,“劳动报酬”出现5次;《劳动合同法》中“工资”出现11次,“劳动报酬”出现20次。相较于“劳动报酬”“工资”的使用频率有明显的下降,基本使用在包含或暗含劳动关系的语境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而且工资一词往往与其他词语组合成为特定的概念如最低工资、工资标准、工资报酬等。
当然劳动关系语境下也使用“劳动报酬”,其与“工资”在此语境下可以互换。例如《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项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项。将其中的“工资”替换为“劳动报酬”或将“劳动报酬”替换为“工资”都不影响法条的表达与阅读。
但是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有这样的表述“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是指其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其与雇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一说。在这种非劳动关系语境下对于雇主支付雇工的劳动力对价,《劳动合同法》使用的是“劳动报酬”一词进行概括。
故而可以认为在《劳动合同法》语境下,劳动报酬不仅指雇佣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所支付的工资,更包括非劳动关系情况下雇主支付雇工的劳动力对价,其使用范围或者内涵外延要大于工资。
再看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同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可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此处为非劳动关系语境使用的也是“劳动报酬”一词。
综上所述,本文总结如下:在劳动法律语境下劳动报酬大于等于工资。
在劳动关系框架内工资即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非劳动关系情况下,劳动报酬还指雇主支付雇工的劳动力对价,但工资无此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