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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辩护的种类
作者:柳士荷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5日
一、自行辩护
  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
  二、委托辩护
  1、公诉案件
  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2、自诉案件
  随时。
  三、法律援助辩护
  1、前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存在的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3、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4、指定的方式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
  5、被指定的对象
  应当指定的情形: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可以指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